【20210905 每日一税】真实案例:偷税,超过5年不予处罚

【20210905  每日一税】

真实案例:偷税,超过5年不予处罚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698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一般地,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应依法给予补税、滞纳金,并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超过5年才被税务机关发现的,依法可免予处罚。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应依法给予补税、滞纳金,并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超过5年被税务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应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2021年6月24日,楚江新材(证券代码:002171 )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披露:

楚江新材全资子公司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楚江”)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一稽处﹝2021﹞6 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税一稽不罚﹝2021﹞2 号)。

清远楚江2011-201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 2019 年 3 月 12 日起对清远楚江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才发现,已经超过5年,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了逃税罪出罪的例外情形:“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纳税人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能够按照决定书内容按期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应视为满足逃税罪出罪条款中的“已受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每日一税提醒:《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只是未采取处罚措施。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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