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神一样的逻辑,狭隘的眼光——田文昌律师没有惹谁
前 言
就像你生病后,想找好医生,当事人也想找一个好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实行的“刑事辩护律师独立出庭资格认证制度”本质上是以事务所的信誉为律师的经验和能力背书,这和很多医院实行专家门诊和普通门诊没有区别。至于为什么大家对律师分级制度有不同意见,我理解的不是律师分级制度本身,而是分级制度的实际操作过程是否合理,大家对如以行政化的方式操作抱有警惕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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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对京都律师事务实行的“刑事辩护律师独立出庭资格认证制度”早有所闻,第一感觉是具有很大的合理性。
自己也从事刑事辩护多年,深知只是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实习一年获得律师执业证,对付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还能勉强凑合,但对付超微复杂、疑难的案件,在经验和能力上还差之甚远。律师如同医生一样,的确需要通过临床积累,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经验和能力,但当事人不是成为律师的实验品,是你临床提高经验和能力的对象。律师的义务,除了忠诚、保密外,称职是非常重要的。京都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不同的能力和经验,建立符合条件的律师才能独立出庭不论对律师还是当事人都有重要的意义,是对律师事务所的形象、律师本身和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
但这样的举措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其质疑点不碍乎有二:一是违反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依照《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就可以执业(当然包括独立出庭辩护),你律师事务所进行限制违法了。二是会限制年轻律师的发展。年轻律师本来执业不易,缺乏竞争力,你在弄一个独立出庭资格认证,等于雪上加霜,阻却了年轻律师的上升空间。为增强自己的说服力,还举出了司法行政部门试图推行律师分级制度因争议过大未果的例子。
对于这样的质疑,我很难理解怎么就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又怎么阻却了年轻律师的上升空间。一个律师事务所从专业化建设的角度,对律师进行分类管理当属事务所内部管理的问题,怎么就和《律师法》扯上边了。你接受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就留在该律师事务所,如果不接受,可以选择离开。除非你是事务所需要的人才,事务所不会强拉硬拽的把你给留下来。把一个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律师法》拉在一起,混淆了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你是可以有权选择从事任何业务,这没有任何问题。但不是你有了这个权利,别人就应当无条件的予以配合,这实质是一种自我为中心的本位主义,因为自己能力和经验的欠缺而渴望获得无差别对待。
年轻律师执业不易是客观现实,从事业发展的角度看应当扶持,但要搞明白执业不易的根本原因。说白了就是在经验和能力上有所欠缺导致竞争力不够,而不是外在的资格认证和资格授予。以所谓实行辩护律师独立出庭资格认证限制和阻碍了年轻律师的发展是本末倒置,归因错误。获得了初始资格,在任何行业都不能代表一切,代表你的能力和经验能够从事本行业的任何业务,都需要有一个经验不断积累,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在很多时候,是因为自己的经验和能力不够,却归咎于外界没有给其提供足够的支持和良好的保障,这是现在年轻人普遍的心态。本质上是缺乏竞争意识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就想安逸的获得成果,但不想经历成长的过程。
就像你生病后,想找好医生,当事人也想找一个好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实行的“刑事辩护律师独立出庭资格认证制度”本质上是以事务所的信誉为律师的经验和能力背书,这和很多医院实行专家门诊和普通门诊没有区别。至于为什么大家对律师分级制度有不同意见,我理解的不是律师分级制度本身,而是分级制度的实际操作过程是否合理,大家对如以行政化的方式操作抱有警惕罢了。
我想,与其提出一些无厘头的指责,还不如回头好好下功夫,让自己的经验和能力得到提高,去争取独立的出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