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有效质证的关键是能影响法官
从根本上讲,能不能影响到法官认证和心证的形成是评价质证是否有效的唯一标准,律师要始终围绕这一目的开展质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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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从方法上讲很简单,但要做到有效却很难。一般而言,律师要有效质证:
首先,要能够发现控方证据材料中的问题,而且是关键性、实质性问题,不是一般性问题;其次,能够通过质证把问题揭示出来,讲清楚说明白;第三,影响到法官认证和心证的形成,从而做出有利于己方的认定。
其中,前两点是手段,后一点是目的。
有效质证的关键是能影响法官
正文
质证从方法上讲很简单,但要做到有效却很难。一般而言,律师要有效质证:首先,要能够发现控方证据材料中的问题,而且是关键性、实质性问题,不是一般性问题;其次,能够通过质证把问题揭示出来,讲清楚说明白;第三,影响到法官认证和心证的形成,从而做出有利于己方的认定。其中,前两点是手段,后一点是目的。
从根本上讲,能不能影响到法官认证和心证的形成是评价质证是否有效的唯一标准,律师要始终围绕这一目的开展质证活动。
一、要客观
实践中,有的律师明明知道被告人说法不符合情理,有的证据明显不利于被告人,但在质证过程中仍然强词夺理,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和反驳;有的从有利被告的角度预设前提,不考虑事物的一般情理,质证意见貌似有理,实则漏洞百出甚至全然错误;有的玩弄技巧,故弄玄虚,不按规则出牌,制造喜剧性效果。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律师专业形象,本应理性的反驳和质疑沦为诡辩和狡辩,而且让法官觉得律师不客观,直接影响到对律师意见的接受。
律师是要为被告人说话,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但绝对不是只站在被告人角度考虑问题,不顾客观事实,不讲道理,不遵守事实认定的一般法则。因为法庭是要查明事实,维护公正,任何不客观、偏颇的言行举止都不会受到法庭的欢迎。而且不客观会妨碍到证据的审查判断,容易出现误判,导致诉讼策略不当,最终影响到辩护的效果。
二、要有重点
有的律师在质证过程中,喜欢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问题都提,什么问题都说,生怕有所遗漏,怕法官会不知道,怕当事人会认为律师失职。但这种质证方法,法官不欢迎,而且往往杂乱无章,重点不突出,观点不清晰,该说没说清楚,不该说的说了一大通。
这是因为,法官对质证活动的关注,除了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举证、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程序要求外,更希望的是控辩双方的质证活动对自己的认证活动提供实质性的帮助,解决证据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和消除心中的疑惑。律师如果紧扣对法官认证和心证形成产生影响的实质性、关键性问题展开质证,就能够把法官的目光聚焦在关键性、实质性问题上,不会因为散乱无章的质证导致问题分散,妨碍到实质问题额解决。
案件中虽然可能会存在很多问题,但真正能够对案件起到关键性、决定性的问题并不多,不要什么都说。抓关键性、抓实质,说深、说透,效果会好得多。
三、要专业
目前实践中,有不少律师热衷借鉴和学习英美法中律师质证的方法和技巧,在质证过程中,不是进行严格的理性推演,而主要借助间接证据、通过情感认知来对控方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虽不能说这样的方法和技巧不值得借鉴和学习,但我国庭审中,律师面对的是职业法官,不是非专业的裁判者,职业法官有严苛的理性和丰富的经验,在认证活动中不仅会进行严格的理性推演,而且严格遵守既有的认证规则,不会轻易受到间接证据和情感认知的影响,很多英美法中律师常用的质证的方法和技巧并不适用于现有诉讼模式。
我国庭审中的质证,是专业人士与专业人士之间的对话和交流,只能或者主要应该采用专业理性的做法,按照证据认证规则进行严格的理性推演,不应当过度求助于似是而非的间接证据和情感认知。
例如,证人之间以及证人前后陈述之间出现不一致时很正常的,也符合证人证言的一般情理,这就需要区分是细枝末节还是根本性问题,需要研判出现不一致的原因,不能简单的以不一致断然认为证据存在问题;再如,证据在取证程序和形式上存在瑕疵是很普遍的,要分析这种程序和瑕疵出现的原因,是否影响到证据的来源,影响到证据的客观性,如果没有影响到证据的来源,影响到证据的客观性,过度夸大程序和形式上的瑕疵,不仅不能影响到法官认证,反而会让法官认为律师胡搅蛮缠,影响诉讼的效率。这样的例子还很多。
内行看门道,外行开热闹,律师在质证过程中应当秉承专业理性精神,通过严格的理性推演,影响法官说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