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不执行4种情形的5个要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是关于给予行政拘留而不执行的情形的,具体 如下: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这4条看着很容易理解,其实在操作中还会遇到很多问题,小编给总结了几个要点:

  1. 这个14和16周岁,一般是按过14、16周岁生日算的。这里要注意有些人过生日是按照阴历算的,这个时候要注意换算。总而言之就是要按照公历计算十足的年龄。

  2. 不执行是在给予行政拘留的基础上的,并不是不给予行政拘留。该做处罚决定还做,不过就是不执行而已。

  3. 上面这4种情形的时间节点,可以是实施违法行为时,也可以是执行行政拘留时,即在两个节点中,只有有一个节点存在不执行情形,则不执行。

  4. 曾经违反治安管理,只不过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的,如果仍在追究时效内,则不属于初次,反之则属于。

  5. 曾被不执行拘留、违反治安后调解、被收容教养或劳动教养、被法院判处刑罚或免于刑罚的,都不属于初次。

以下是一个案例

类似这样的知识点,单看法条是看不明白的,需要有一个详细的工具书。以上的知识点,则是来自于一本书。

这本书我已经基本看了一遍,内容的确不错,很适合放在手头随时查阅。这本书也68元,很值,出版社一度断货,刚刚加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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