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领证不到一个月丈夫就出轨,《民法典》生效后法院怎么判?
小情侣相识四个月后闪婚
但领证还不到一个月
妻子就在行车记录仪的录音中
发现了丈夫的婚外情
于是将丈夫起诉至法院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生效后法院怎么判?
魏女士与赵先生于2020年7月相识,并于12月初领证结婚。准备开启新婚生活的魏女士在12月末发现,丈夫赵先生在与自己领证结婚后,竟然出轨其前女友高女士,并向高女士承诺会与自己离婚。魏女士诉至法院,除了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外,还请求法院判令赵先生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三位当事人均系化姓)
基本案情
赵先生与高女士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于 2020年初分手。后赵先生与魏女士相识相恋,并于2020年末领证结婚,但未举办结婚典礼。与魏女士领证后不久,赵先生却出轨其前女友高女士。在高女士的要求下,赵先生表示,自己一定会与魏女士离婚。此后,赵先生与魏女士的关系急转直下,在领证结婚后20天左右,双方甚至发生肢体冲突,魏女士于2021年1月初搬离赵先生家,回到娘家居住。
魏女士在一次整理私家车行车记录仪录音过程中,发现了丈夫的婚外情。新婚丈夫的出轨行为极大地伤害了魏女士,双方的婚姻关系面临破裂。魏女士认为,赵先生的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应当负全部责任,并向自己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赵先生在审理过程中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赔偿原告。对于魏女士提交的录音,赵先生否认其与高女士存在婚外情。
判决结果
顺义法院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属于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
本案中,魏女士提交的录音内容可以证明赵先生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向其承诺会与魏女士离婚。赵先生虽然否认自己的出轨行为,但承认与魏女士结婚其前与该人为恋爱关系,且相关录音内容发生于与魏女士结婚后,故赵先生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对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重大过错。
考虑到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相对薄弱,确认恋爱关系几个月的时间便登记结婚,而登记结婚不足一个月就发生矛盾并分居,故法院酌情确定赵先生赔偿魏女士离婚损害赔偿款数额。
最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先生与原告魏女士离婚,并向魏女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
法官说法
第一,夫妻相互忠实是优良家风的重要内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违反忠实义务者进行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双方均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司法对无过错方的权利救济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谐婚姻家庭关系之必须。
第二,“出轨”行为构成《民法典》关于“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引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体规定在《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于该条款采用例举式规定,限制了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比如一夜情、嫖娼等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意一种,但对夫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伤害极大。又如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的,虽然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但忽视了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裁判者遇到相关情形,在缺乏裁判依据的情况下,难以对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针对司法实践,《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与《婚姻法》第46条相比较,除了一些文字性改动外,最大的变动便是增加了兜底性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条款的出现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了极大的包容性,不再囿于原有四种情形的限制,最大化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虽然存在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即闪婚的情形,但感情基础薄弱不是夫妻中一方可以出轨的理由,更不可能在离婚纠纷中因此免除对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最终,顺义法院对原告魏女士的离婚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顺义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李贵生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