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的谬误

按:本文是讲解《经济解释》第三卷第五章的内容。略长,真爱请看完,不爱请忽略。

这一章我们进入《经济解释》第三卷第五章的学习,这一章是关于「反托拉斯」的问题的,其实和第三章反垄断的关系更为紧密,放在第四章更合适一些。

反垄断的渊源,可以说是怕市场一家独大之后,消费者受伤害,受欺负。但阿尔钦说过:「卖家只与卖家竞争,买家只与买家竞争,而卖家和买家之间不会竞争。」而实际上,竞争无处不在,一家独大也不等于没有竞争,把消费者天然地想象地放在了一个弱势地位。

反托拉斯的出发点,跟反垄断法有点类似,有点像追求「人人生而平等」,反对以大欺小,怕大鱼吃小鱼,也怕进一步形成垄断。同样的想当然地遵循了一个弱者需要保护的逻辑,但到底谁是弱者如何来确定呢?一般遵循的原则就是小企业、没钱的就是弱者,用大白话说,就是「谁弱谁有理,谁弱保护谁。」你看美国、欧盟,拿着反垄断法的大刀,砍向的都是微软、苹果这些巨头。

但很显然,我们知道,「我弱我有理」对于一个个人而言这显然是不成立的,一个正常人也不会接受这样无理的逻辑。但很遗憾,当一个人变成了一个企业,同样一个正常的人面对与自己切身利益几乎无关的案件判断时,通常就会变得不一样了。

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立法,那些立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我们利用「凡是不利于自由竞争和自由交易的法律都是错误的」这个标准来判断法律的话,这些反托拉斯的法律几乎都是错的。美国又是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通常不会变通的国家,所以恶法必然会造成很多恶果。

法律的试错成本是非常高的,一方面是诉辩双方的时间成本,另外一方面则是法律体系上的资源消耗。就像最后那个故事一样,反托拉斯的案件审理了一代人,当年的律师因为生孩子请假,同一个案子,还是这个律师,因为孩子都要生孩子了,结果这个案件还没有完结。

反托拉斯的案件往往都涉及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会备足了弹药来打这场官司,时间上打数十年也不奇怪。所以律师和那些顾问们是最大的受益者,但消费者并没有因此得到什么好处,整体上从自由交易和自由竞争的角度来看,这种官司和诉讼是逆市场而行的。所以曾经有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感叹,说「美国司法系统不该吸收很多太优秀的年轻人进来」,他们的才华和创造力原本可以在更有价值的地方发挥。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做变通、不讲人情,这在以前我看来,是一个非常大的优点,现在很多美国迷也是这么认为的。但我们学了经济学之后,你会发现,如果法律本身有问题,立法立的不对,执法越严,问题就越多,对不对?所以今天来看,我们的很多讲人情、讲变通的做法,实际上是给我们留出了很多试错的空间。即使是法律有问题,也可以绕开错误的立法,朝着市场本来正确的方向去走。

实际上这章讲到这里就可以结束了,那些法律条文、框框架架很多都经不起深入的逻辑推导,都是阻碍经济进步的。但为了丰富我们的课程,我们还是要进一步认识一下这些流传已久的谬误到底错在哪里,为什么错了。

首先是「以本伤人」,所谓的「以本伤人」,经济学学名叫「掠夺性定价」,是一种所谓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在我们的反垄断法中也是一种要被禁止的行为。

那以本伤人,是怎样来达到这个「伤人」的目的的呢?它要分两个阶段来操作:第一阶段,这些奸商们要以低于成本价来销售,迫使竞争对手亏损以致退出市场;第二阶段,赶走竞争对手之后,再抬高价格,不仅追回前期降价销售带来的亏损,然后还可以再赚上一笔。

无商不奸、奸商就是奸商,对吧?这就是我们很久以来的舆论环境,这些年稍微好些了。不能再轻易认为美国什么都先进,这就是我学经济学以来的一个感慨之一。先不先进,要一事一看,一事一论。美国很多时候也把商人当奸商,在反垄断领域尤其如此。

先看两个小故事吧,一个是张五常教授这本《经济解释》上的,另外一个是薛兆丰那边《商业无边界》中提到的。张五常教授这个故事说的是,一个卖鸡蛋的商店,老板财大气粗,要把同一条街上另外一家卖鸡蛋的店杀下马来,垄断之后再涨价赚回来。

他听说对手本钱有限,于是降价卖鸡蛋,低于成本来销售,计划以本伤人,心想没几天对方肯定就关门了。但没想到,鸡蛋价格再怎么降,降价卖了很长时间,对手还是在。最后减到这个老板都因为降价太多而不得不关门,对手还在。他跑到对手那边去探个究竟,究竟是什么样的雄厚资本,能够支撑这么久。对手的回答让他眼镜大跌:「我们本小利薄,鸡蛋是从你们那里买回来转售的。」

故事前半部分真实性比较大,本想降价以本伤人,但很有可能伤人不成反伤己。会不会伤到自己爬不起来,直接倒掉,这个倒不一定,很难说。

薛兆丰的故事,是他的一位师兄,曾经开过超市,每次像沃尔玛这样的大商场低价促销某个产品的时候,他就买进、买进、再买进,等促销完毕他再按正常价格出售。这个案例和张教授那个案例本质上是一样的,即使所谓的奸商决定冒险进行「掠夺性定价」,他也不能保证最终受益的就一定是自己,而不是竞争对手。

也就是说,所谓的「掠夺性定价」其实是很困难的,需要两个阶段都要完成才行。但我们,包括美国的执法者和立法者,往往只看到了第一个阶段的行为,然后想象出了第二个阶段的目的和结果,最后就迫不及待的在第一个阶段对商家下手了,要么禁止、要么处罚。

薛兆丰这里非常有针对性地总结了六条反垄断者应该考虑的因素:

第一,反垄断执法者为企业确定「成本」是很困难的。也就是「以本伤人」中以低于成本价来销售,这个成本是很难确定的。经济学中的成本永远是向前看的机会成本,而执法者眼中可能只知道会计本上的那个历史成本。这就有着根本性的分歧存在。

第二,降价销售很有可能是为了减少损失。这个其实也是一个机会成本的问题,你进了一车西瓜来卖,第一天卖了一半,第二天卖了四分之一,第三天不全部卖掉就坏了,坏了烂了,一分钱不值,所以在第三天你以低于进价很多的价格来抛售手上的西瓜,能卖点是点,能赚回多少就赚回多少。这是降价销售,低于成本,但是以本伤人吗?不是。这个不是「掠夺性定价」看上去很明显,但有些行为看上去不明显,就容易被误认为是掠夺性定价了。

第三,就是前面两个例子所说的,掠夺者要完成「掠夺性定价」的成本太高。仔细想想,他们要降价,降价带来的直接后果是需求量的上升,需求量上升还要把大量产品卖到成本价以下,并且维持较长的时间,直到竞争对手心灰意冷、关门大吉。想想这个难度有多大?

第四,被驱逐的竞争对手随时都可以卷土重来,甚至根本就不曾消失。还是拿卖鸡蛋的案例来说,降价卖鸡蛋短期内的确有可能把竞争对手杀下马来,但因为你的售价低于成本,你是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的,你终归还是要把价格调整到一个能够盈利的点上。你一重新涨价,原来消失的对手很有可能重新回到市场上。

第五,博弈论中的「先下手为强」这个前提站不住脚。这些年来,博弈论学者提出在某些特定的前提下,「掠夺性定价」是有利可图的策略,「先下手为强」是其中一种说法,意思是掠夺者知道自己什么时候动手,而别人不知道,这样他就占据了信息优势,从而令对手处于被动。但这样的假设被现实所证伪,现实中,竞争对手可以与客户签署长期合约来避免变动,还可以根据原料价格来判断价格攻势可能持续的时间,或者可以购买掠夺者的普通股来对冲风险。简单讲,坏人不见得就比好人消息灵通。

第六,需要回答的则是一个动机问题。企业需要决策,需要考察一个 CEO 的决策水平,董事会怎么考察?都是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而不是企业的销量是多少。要实施所谓的「掠夺性定价」策略,必然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亏损。假如你是企业的所有者,你面对巨额的亏损,你会如何判断你雇佣来的 CEO 呢?是这个人能力不行,导致的经营不善?还是他故意的深谋远虑,长远布局,打败竞争对手?这些都是非常深刻的问题。

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日本「松下公司案」的裁决,判定指控以松下公司为首的一批日本电器公司长期在美国本土进行「掠夺性定价」的罪名不成立。判决书大篇幅引用了一些经济学家的著作,不仅指出「掠夺性定价策略极少人使用,而取得成功的例子则更少之又少。」还略带讥讽地让下级法院「尽管去找证据,证明日本公司在缺乏明显动机的情况下,仍连续20年互相勾结进行掠夺性定价。」

显然,从以上六点不难看出,所谓的掠夺性定价是想象出来的「稻草人」假设,是一个在现实中不存在的手法,是一个在第一阶段行动还没进入第二阶段就被判刑的一个行动。

关于垄断的另外一个问题,叫作「卡特尔」(cartel)。所谓卡特尔,是指市场内的生产者数量虽然多于一个,但他们勾结起来共同行动,像一个垄断者那样决策,一起削减产量,使得价格从较低的寡头垄断的价格上升到较高的完全垄断的价格。

这个分析,首先是犯了用生产者数量来界定市场结构的垄断边界上的错误。第二,即使不论这个问题,那么这个卡特尔也只是个神话,因为从来没有成功过,很难维持下去。

我们曾经反复强调过,虽然严格意义来讲,算不上是一个科学判断,那就是「正义的就是有效率的」,所谓的正义,就是自由竞争,自由交易,而卡特尔并不是这样一个组织关系。这种非正义的缔结关系,只能维持在一个很弱的层次上,无法长久维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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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你的直觉,这样就算错了也是自己的,不能怨其他人。

——导演,比利·怀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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