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区分辩护律师的职责与公民的权利

近日,因为某律师在网络上违规披露案卷材料和讯问视频等,有关部门拟对其作出停止一年执业的行政处罚,因而引发律师界的一些争议。某律师也利用网络平台发声,意图引起社会关注与律师界支持。笔者以客观、中立、理性的角度,再三琢磨,认为某律师混淆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身份职责与公民的有关权利事项。

综合某律师这些时间以来自我辩解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内容:

一是其公布的视频,不是什么案卷材料,而是准备提交给法庭的辩护证据;二是其利用网络公开的被公安机关定性为“拒不供述其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的相关录像,属于刑事辩护的一种行为;三是其公开披露侦查人员的行为,是作为一名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开批评和控告,是受宪法保护的合法行为;四是他公开披露的行为,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应该受到鼓励。

笔者认为:

首先,视听资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是由侦查机关收集制作,由检察机关向法庭移送提交的证据,属于案卷材料的一部分。因此,利用网络发布的视频毋庸置疑的属于案卷材料。因此,利用网络发布视频直接违背我国《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违背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三条“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第三十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的相关规定等。

第二,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没有授予刑事辩护律师利用网络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辩护的形式。因此,在网络上发布视频的行为,是企图利用社会舆论影响案件依法审判,违反了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一)“...... 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第三,根据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辩护履行的是律师的辩护职责,而不是以一名公民身份行使公民权利,因此,以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己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进行自我辩解,根本上混淆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与“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四,如果律师违背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违规、违法在网络上公布作为案件证据的视频,有关部门对他进行相关处罚,有事实依据,有法律法规依据。因此,某律师自我辩解其行为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显而易见属于转移视角、偷换概念的错误行为。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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