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将已故生父母“合葬”,继母诉其侵权
上世纪70年代,王爹爹与被告王某辉的生母结婚,并生育了王某辉,后王某辉的生母去世,被安葬在王爹爹的老家。1991年5月王爹爹与原告李某登记结婚,于1993年生育一女王某雪。2019年3月29日,王爹爹去世。王爹爹去世后,李某、王某辉、王某雪因王爹爹骨灰安葬地点等事宜产生分歧,王某辉拟将骨灰运回老家与其生母合葬,王某雪想就近购买墓地便于祭拜。经亲朋好友调解,2019年3月30日,王某辉向李某作出书面承诺,内容为:“将父亲安葬于生母坟旁,留一定距离,并且在父亲坟另一侧,留出继母百年之后安葬位置。”李某、王某雪遂同意将王爹爹骨灰运回老家安葬。王某辉雇请家族人员帮忙,在老家其生母坟墓旁边,将王爹爹骨灰安葬于此,并将新墓与旧墓“圆(堆放)”成一个新的墓头。李某认为王某辉违反承诺,将王爹爹骨灰与其前妻即王某辉生母合葬,损害了李某作为王爹爹配偶的合法权益,遂将王某辉诉至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逝者骨灰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是逝者配偶、子女等亲属对逝者寄托哀思和怀念的载体,骨灰安葬地点及方式对逝者亲属的人格权益具有一定的重要影响。本案中,逝者王爹爹是王某辉、王某雪的父亲,也是原告李某的配偶,王某辉等人均有对王爹爹骨灰的管护、瞻仰、祭奠等权利,均有权选择和确定王爹爹骨灰的安葬地点及方式。王某辉出具的承诺书,实质为承诺暂不将王爹爹与其前妻即王某辉生母合葬。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按照当地习俗,完整意义的夫妻“合葬”,是将后逝者骨灰安葬在先逝者坟墓的近旁,墓穴之间掏通,以红绳相连,再“圆”成一个坟头。王某辉违反其于2019年3月30日的承诺,违背李某和王某雪的意愿,将其父亲王爹爹的坟墓与其生母的坟墓“圆”成一个墓头,已然达到了在一般人看来,其将二人“合葬”的实际效果和目的,损害了李某作为王爹爹配偶的人格权益,应当向李某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李某诉请王某辉向其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李某还诉请被告王某辉停止侵害,作出有效补救措施,鉴于逝者王爹爹骨灰安葬事宜已全部完成,且并不违反我国殡葬制度的相关规定,故该项诉讼请求有违民俗及殡葬制度,不应支持。
综上,襄州区法院判决王某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其将王爹爹坟墓与其生母坟墓堆放成一座坟头的合葬事宜向李某作出书面的赔礼道歉,具体书写内容以法院审核为准。
一审判决后,王某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襄阳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辉的生母去世后,王爹爹与前妻的婚姻关系在其前妻死亡且王爹爹再婚时已经终结。王爹爹与李某登记结婚,即王爹爹生前与李某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此情况下,如王爹爹生前未有特别声明,将其与前妻合葬,必然影响王爹爹再婚配偶李某的身份利益。王某辉因王爹爹骨灰安葬地点与李某、王某雪产生分歧后,向李某作出“将父亲安葬于生母坟旁,留一定距离,并且在父亲坟另一侧,留出继母百年之后安葬位置”的书面承诺,属于其双方协商达成的共同意见,王某辉应当遵守。现王某辉将王爹爹与前妻的坟墓“圆”成一个坟头,有违诚信,足以造成对李某人格权的侵害。一审认为王某辉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王某辉向李某书面赔礼道歉处理适当。遂判决驳回了王某辉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