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老员工打盹5分钟被解雇,公司违法解除赔偿15万!
一名工作20多年的老员工,因生病不适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随后提起仲裁和诉讼,公司被判违法解除赔偿员工15万!跟随人力吐槽君看学习今天的案例吧~
李某1964年出生,1991年11月入职某一家公司,后该公司变更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李某曾在电镀车间、表面处理车间从事电瓶车运输操作工作。
2016年9月9日,李某因身体不适眯眼闭目休息一会儿,却被公司作出纪律处理(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给予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并于当天告知其以后不用再回厂上班。
李某认为自己行为轻微,公司以所谓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理由单方面解雇他,属于以变相的方式无理解雇一个在公司工作长达25年的老员工。
李某辩解称,自己虽然签收了员工手册,但根本无从知悉其内容,因此员工手册对他不产生约束力。
李某还表示,他只是因为头痛吃了药,所以在车间眯眼休息了5分钟,并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
于是,李某将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84465元(3689.3元/月×25个月×2倍)。
公司处罚是否过于严苛?某科技有限公司经依法订立的《员工手册》规定:
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员工手册李某已经签收,其知道工作时间睡觉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经发现会被处分的,但其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后既不接受调查、处理,也不听指令撒腿就跑,属于蔑视公司规章制度。
且李某从车间跑出的过程被很多员工看见,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给予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
李某则认为,员工手册中,对上班时间睡觉的给予书面警告处理,而不是直接开除,公司处罚过于严苛。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司在仲裁庭审中确认李某于1991年12月入职,鉴于被告公司于1996年3月29日才登记成立,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1996年3月29日。
鉴此,法院认定李某的入职时间为1996年3月29日。本案中,李某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依照员工手册该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员发现后逃跑100米才停下来,但该行为并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条件,其严重程度亦不足以达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故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公司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1261.3元(3689.3元/月×20.5个月×2倍)。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