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着妻子借钱为父治病 离婚后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韩某与杨某原系夫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韩某的父亲生病需要做手术,一时周转不开的他就瞒着妻子,向同事秦某借款10万元用于支付父亲手术费用。后来,韩某与杨某两人感情破裂,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也没有提到这笔债务。
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韩某迟迟未还款。秦某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将韩某与杨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杨某认为钱是前夫韩某欠下的,自己对于韩某借钱给父亲做手术的事并不知情,欠款跟她没有关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秦某称他借钱给韩某的时候,他与杨某还是夫妻关系,他们二人应共同承担这笔欠款及逾期利息。
于是,杨某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她是否需要承担这笔债务。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静。
赵律师认为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杨某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但其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前夫韩某追偿。
在认定杨某是否需要承担该笔债务时,首先应该明确用于赡养父母而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案情况,需判断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来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并未出台法律明确关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具体包含哪些方面,但是我们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各省法院的先行做法,以及中国孝道当先的理念来判断,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的医疗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同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第二款规定,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
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等和本案情况来看,韩某向秦某借款用于支付父亲医疗费的债务应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也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杨某并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否定该笔债务的法律性质。秦某可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其债权。
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韩某和杨某共同承担。
本案杨某和韩某已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也没有体现该笔债务如何承担,杨某应当首先就该笔债务承担问题与韩某达成协议,在协议中杨某和韩某可随意约定债务的承担比例,在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后,可根据协议约定的承担比例向对方追偿。若杨某不能与韩某达成协议,在承担债务后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对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