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博弈的常见法律手段(一)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34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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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或因为公司治理理念不合,或因为公司发展目标不统一,或因为利益分配不均衡……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时常会出现矛盾。矛盾的激化必然会反映在股东、管理层等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上。实践中,可能会发生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股东唱对台戏,拒不配合股东行动的情况,这势必会影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股东决策的执行以及公司的运转。此时,该如何化解这一困境?

针对这一问题,直接的解决方案是更换法定代表人。但在具体操作中,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并加盖公司印章,若原法定代表人持章拒不配合,又是一个难题。对此,可采取如下操作措施:

一、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除此之外,法律并未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做特别限制,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主要依赖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若公司章程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无特别要求,那么,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的,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需要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变更董事长,可能由董事会决议,也可能由股东会决议,或者由个别股东决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议变更董事长,由此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变更执行董事即可,可能由股东会决议,也可能由个别股东决定。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的,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作出解聘/聘任经理的决议,由此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若公司章程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特别要求,比如需要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个别股东同意等,则除前述条件外,需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满足相应的特别要求和程序,最终形成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决议。

二、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在形成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决议的条件下,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进行工商变更的,可由公司新法定代表人作为原告,持生效决议起诉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该类诉讼的管辖法院,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确定。前者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后者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

若原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账册、印章、营业执照等财物拒不返还,可以公司名义起诉原法定代表人,请求法院判决原法定代表人返还其持有公司账册、印章、营业执照等财物。

关于该类案件的管辖,一种观点认为,该类案件属于特殊损害公司利益性质的纠纷,故适用特殊管辖,即“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类案件属于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论哪种观点,均可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对公司而言也更为便利,因此实践中多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四、申请强制执行

在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中,经法院判决生效后,若原法定代表人逾期仍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直接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证照返还之诉中,若原法定代表人在判决生效后逾期仍拒不返还证照,由于执行标的是印章和营业执照等非货币财物,法院的强制执行较为困难,可直接由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变更并申请新的印章和营业执照。

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常常是表面风平浪静,实则暗潮汹涌,应及早从法律层面进行筹划方可占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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