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七:民间借贷涉刑事案件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52期文章

民间借贷百问百答系列:《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一:基础问题《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二:利息计算《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三:担保《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四:涉及特定主体的民间借贷《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五:与其他法律关系相关的民间借贷《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六:与职业放贷人有关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刑事罪名中,有一些罪名的犯罪行为往往与民间借贷相关联,这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因此,在进行民间借贷时要特别留意是否可能涉及这些犯罪行为。本部分内容解答了民间借贷相关犯罪行为的认定、罪与非罪的区分、及民间借贷的民事纠纷涉嫌刑事犯罪的诉讼程序处理等问题,希望读者对民间借贷涉刑事案件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Q1:     什么是诈骗罪?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据《刑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Q2:     借款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无效,为什么?答:并不当然无效。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从民法上看也属于“欺诈”的范畴,只不过是性质恶劣、超过了刑法容忍限度的欺诈。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并非无效的合同。在该合同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才是无效合同。Q3:     民间借贷与利用民间借贷实施诈骗罪的区分(入罪)角度?答:可从以下角度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罪:民间借贷利用民间借贷实施诈骗罪1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行为人借款时已债台高筑,或没有任何财产、正当职业及资金来源,却向他人大额借款,则其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并未采取诈骗的手段。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使出借人产生错误认识。3/骗得财物后可能用于赌博、还债、挥霍、放高利贷等。Q4: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Q5: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入罪)?答: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借款目的用于生产、生活。用于发放贷款等谋利。借款对象向亲戚、朋友、邻居等自己熟悉或认识的人借款,借款对象的范围相对比较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有熟悉的人,更多的是不认识的人,借款对象的范围非常广。侵害主体不会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Q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都是非法集资的行为(构成要件: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返本付息、面向社会公众集资等),而集资诈骗罪则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础上,更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Q7:     民间借贷案件民事转刑事的情形及处理?答:依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情形处理1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2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3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Q8:     民间借贷牵连犯罪行为,一定会中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吗?答:不一定。对于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例如:借款人为筹集借款而私刻了某单位公章,并以私刻的公章在担保人一栏中盖章。借款人私刻公章的行为显然涉嫌犯罪,与民间借贷有关联,但本身不是借贷行为,其私刻公章的行为并不是借贷行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而就私刻公章涉嫌犯罪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将有关犯罪线索材料移送给侦查机关。Q9:     民事诉讼不被受理,如何通过刑事手段保障权利?答:建议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刑事报案手续,或者办理受害人申报手续。(待续)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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