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雨水、清下水、锅炉排污水等排放咨询的回复

关于雨水排放咨询的回复

来信:
  初期雨水我们进行收集后,我们进行雨水排放。但是我我们现在不清楚雨水的具体排放标准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物料遗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厂区地面残留较多原辅料和废弃物,在降雨时被冲刷带入雨水管道,对雨水造成污染。因此,若不对污染雨水加以收集处理,任其通过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将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为控制污染雨水,多项排放标准已将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达标排放。

关于雨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来信:
  询问下企业雨水排放执行什么标准(特指后期雨水)?清净下水排放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
  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物料遗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厂区地面残留较多原辅料和废弃物,在降雨时被冲刷带入雨水管道,污染雨水。因此,若不对污染雨水加以收集处理,任其通过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将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控制污染雨水,多项排放标准已将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达标排放,但是排放标准中不使用“后期雨水”的表述。企业雨水管理应严格执行该行业相应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二、在排放标准中,不使用“清净下水”这一术语。但在日常环境管理中,一般认为清净下水包括间接冷却水、锅炉循环水等。考虑到这类清净下水通常为循环水,运行中常需加入阻垢剂、杀菌剂、杀藻剂等,可能导致循环水化学需氧量、总磷超标,因此,多数排放标准将此类废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综上,对于清净下水,应确定其废水类别和所属行业,执行相应排放标准的具体规定。

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

来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5.2.1 污水排放量中不包含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但含热量大的冷却水排放量;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因此一直以来在环评阶段都是将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当作清净下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而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原料制药制造》表9水污染处理可行技术表中,要求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请问原料药制造企业不含热量的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是否应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再排入污水管网,还是可以视为清净下水直接排雨水管网或污水管网?其他行业的又该如何排放? 
回复:
  原料药行业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为解决水垢附着、设备腐蚀、微生物滋生及粘泥等问题,循环水运行中常需加入阻垢剂、杀菌剂、杀藻剂等,在循环水集中排出时可能造成瞬时的循环水排污水中污染指标的提高,可能导致化学需氧量、总磷超标。因此,前述标准规定,排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据此,原料药制造企业的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均应作为外排废水,通过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外排,为确保出水稳定达标,一般应归入综合废水加以收集处理,确未添加药剂的、不影响出水达标的,可直接排入污水管网。其他行业的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应按照相关排放标准、环境影响批复等要求从严管理。
关于雨水自行监测
主题:
关于雨水监测
内容:
请问,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雨水的采样,由于部分企业不具备收集雨水的条件,雨水往往通过雨水管、雨水渠直接流走,在平时监测中可能遇到几个月不下雨或者雨量很小的情况,但方案中规定每个月又必须对雨水进行监测。对于这种情况,作为监测单位应如何实施采样监测?盼请回复,谢谢
答复时间:
2021-07-05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1、排污单位应按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在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采样频次从其规定;若无行业指南,应参照总则开展自行监测 ;2、平时监测中几个月不下雨或雨量很小不满足采样要求时,应在自行监测报告中说明未监测原因。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事故应急池建设方式及容积计算问题的回复

来信:
对使用到化学品的工贸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时,各地专家对事故应急池的建设方式和容积计算存在不同的意见,如有些专家认为污水处理系统的调节池剩余容积可以用作事故应急池使用,但有些专家不认可。另外在事故应急池容积的计算上,有些专家认为可以利用企业内的雨水管网、生产车间(在车间出入口设置漫坡形成收集空间)收集部分事故废水,因而在计算事故应急池容积时作为V3(发生事故时可以转输到其它储存或处理设施的物料量)计算,最终得出不需建设事故应急池或事故应急池建设容积较小的结论。由于目前已有的关于事故应急池计算的技术文件中并未对事故应急池建设方式及事故废水收纳方式(是否可以兼用还是只能专用)予以明确,各地环保部门的标准也不一样。请问是否可以给个具体的指导意见?
回复:
目前,涉及到事故应急池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等。实践中,有的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利用围堰、防火堤、排水设施等暂存事故废水,有效控制了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企业可参考上述文件中相关要求和计算公式,结合自身特点,设计、建设、管理事故应急池。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事故应急池有要求时,应按相关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和《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有关规定,事故应急池宜采取地下式,使事故废水重力流排入。关于事故应急池是否可以兼用,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企业可参考《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结合自身实际,规范使用和管理。

关于事故应急池咨询的回复

来信:
  对于非化工类一般工贸企业,但又使用到化学品 在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的时候,各省专家对事故应急池是否必须具备意见差别很大,有的专家认为必须有事故应急池,有的专家却认为不需要,甚至有的环保局也认为必须有事故应急池,而我们国家关于一般工贸企业是否需要事故应急池也没有明确规定。请问是否可以给个具体的指导文件?
回复:
  “非化工类但又使用化学品的一般工贸企业应急池建设”一事。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应当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九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要求,建设项目应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尽可能以非动力自流方式)和应急储存设施,以满足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的需要。从以上法律法规等文件可以看出,对于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套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国家的要求是明确的。您所提的“事故应急池”是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的俗称。企业可以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以及《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等,结合自身特点进行设计、建设、管理。
转自:环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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