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注销,连带责任。
青岛某公司欠淄博某公司货款3万余元,青岛某公司按简易程序注销营业登记,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注销登记前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结,全体投资人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公司注销后,淄博某公司起诉青岛某公司两名股东,要求两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公司注销前尚有债务未清偿,未履行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义务,导致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获清偿,两名股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两名股东共同赔偿淄博公司货款3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青岛某公司以注销营业登记形式逃避债务,虚假承诺,后果自负。政府商事登记具有法律效力,青岛某公司试图打“擦边球”,戏弄法律,聪明反被聪明误。如果青岛某公司正常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能按比例清偿债务,以不超过注册资本为限,恶意注销,承担全部未清偿债务,弄巧成拙,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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