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合同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虽未支付但确定要支付的律师费

「裁判要旨」
根据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保全情况及判决结果,争议金额的律师费虽然尚未支付,但由于该部分损失的发生具有确定性,应由违约方承担。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10日,原告江苏瀚瑞公司(委托人)、农业银行(受托人)与被告江苏中陆公司(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原告委托农业银行向被告江苏中陆公司提供借款3.5亿元。借款合同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委托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委托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后因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江苏瀚瑞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江苏中陆公司还本付息,并承担律师费。
为起诉,江苏瀚瑞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120万元,分三笔支付:(一)合同签订5日内,江苏瀚瑞公司支付律师费60万元(起诉时实际已支付且律师事务所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二)判决或调解生效3日内,江苏瀚瑞公司应支付律师费30万元;(三)江苏瀚瑞公司通过强制执行或其他方式实现第一笔债权后,应付清30万元律师费余款。
江苏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判决江苏中陆公司向江苏瀚瑞公司还本付息,并向江苏瀚瑞公司支付律师费120万元。
江苏中陆公司不服江苏高院一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江苏中陆公司认为案涉律师费未实际发生,不应由其负担。
「法院裁判」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在二审判决书中,最高法认为:
一、案涉《委托贷款合同》关于律师费的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二、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合同签订5日内江苏瀚瑞公司支付第一笔律师费60万元,江苏瀚瑞公司已实际支付且律师事务所已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江苏瀚瑞公司有权要求违约方江苏中陆公司负担该笔律师费;
三、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判决或调解生效3日内江苏瀚瑞公司应支付第二笔律师费30万元。本判决为二审判决,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故该笔费用必然发生,江苏瀚瑞公司请求江苏中陆公司负担该笔30万元律师费,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江苏瀚瑞公司通过强制执行或其他方式实现第一笔债权后,应付清30万元律师费余款。最高法院认为,该条款项下30万元律师费的支付属于附条件支付,鉴于本案一审过程中江苏瀚瑞公司对江苏中陆公司部分资产申请了财产保全,足以促成所附条件成就,亦即江苏瀚瑞公司对于剩余30万元律师费的支付义务是可以确定的。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保全情况及判决结果,江苏瀚瑞公司剩余60万元律师费虽然尚未支付,但由于该部分损失的发生具有确定性,故原审判决该部分费用应由江苏中陆公司负担并无不当。
最后,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了江苏中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简评」
在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考虑起诉解决时往往会关心律师费能不能向违约方主张的问题。
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关于律师费承担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以合同没有约定、交易风险自负为由,不支持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但是在四川汉能公司与成都西航港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关于律师费承担的条款,最高法院仍然判决了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已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在司法实践及律师诉讼实务中具有积极的意义,详见本公众号推送的上一篇文章《最高法判例|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费》。
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关于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但是守约方在起诉前只实际支付了第一笔律师费,剩余两笔律师费约定了支付的条件而还未支付。对于还未支付的这两笔律师费,法院从该两笔律师费确定会发生的角度,支持了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其全部律师费的请求,判决由违约方承担支付。
「案件来源」
(2019)最高法民终856号:江苏中陆航星航空工业有限公司、北京中陆航星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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