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锋相对 | 对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统计中部分问题的分析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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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三导语
2015年4月,由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对供水管网漏损率进行了明确的限定,要求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然而,在漏损率的实际统计操作过程中,由于对统计方法不明确、相关定义混淆、统计口径不统一,特别在县镇级供水企业中,统计所得的漏损率并不完全能够准确反映我国公共供水管网的实际水平,对我国整体的管网漏损情况的评价和对后续工作的规划都会带来干扰。对此,本文邀请湖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曾卓副理事长,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和总结,对我国县镇供水企业在管网漏损率统计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提炼,提出分析与对策,供我国县镇供水企业参考。
对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统计中部分问题的分析与对策
曾 卓
(湖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2018年,住建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管网漏损控制工作的通知》,公布了全国各省(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大于12%的城市名单,其中湖北省不达标城市较多。针对此情况,基于湖北省的漏损率数据不理想,受省住建厅委托,湖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组织技术专班对未达标城市逐一复查。专班通过与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的漏损管理人员进行深入沟通与调研,复核后发现,前期上报的统计数据中存在诸多因不理解管网漏损概念和计算方法,导致计算错误的问题。由于这些问题普遍存在于我国供水企业中,存在一定的普遍性,本文通过提炼,将部分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重新统计的方法建议,供国内同行参考,以便更客观、更准确反映我国供水管网漏损的实际情况。
1、修正值取值错误
根据住建部《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5.3.3节规定,当年平均出厂压力大于0.35 MPa且小于或等于0.55 MPa时,年平均出厂压力修正值(R3)应为0.5%;当年平均出厂压力大于0.55 MPa且小于或等于0.75 MPa时,修正值(R3)应为1%;当年平均出厂压力大于0.75 MPa时,修正值(R3)应为2%[1]。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部分供水企业存在修正值取值不当的情况,如某供水企业在出厂平均压力为0.28 MPa时,依然将取值为0.5,说明该供水企业在取值的过程中一是忽视了压力修正值R3的取值规定;二是不理解当压力值小于0.35 MPa时如何取值,主观认定R3应取0.5。经过整改,该供水企业按照出厂平均压力小于0.35 MPa时不取值的方法重新计算,修正了统计结果。
2、“公共环境用水量”统计有误
复核所调查的城市中,发现普遍存在供水企业未将园林绿化、环卫洒水等“公共环境用水量”统计到“注册用户用水量”中。分析产生的原因,发现大部分供水企业在统计时站在企业利益角度,将“管网漏损率”视为“供水产销差”。受限于客观情况,由于大部分供水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公共环境用水量”很少甚至没有收到水费,故在统计时直接将其视作“漏损水量”(供水总量的统计分类见表1所示)。
表1 供水总量的统计分类
Tab.1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Total Water Supply
实际上,由于我国最新的漏损标准中并没有把公共环境用水量纳入免费水量范畴,参考湖北省相关法规(湖北省供水条例、水价管理办法),公共环境用水量应该装标计量,视作“注册用户用水量”。而且,因为这些水量实质上发挥了保护、净化城市生态环境的作用,并没有漏失,视作“漏损水量”也并不合适。
经复核整改,供水企业对公共环境用水量的统计进行了调整,对于装表计量的部分,统计归入“计费计量用水量”,对于还未装表计量的,统计入“计费未计量用水量”中。
需要补充强调的是,根据《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一条 :“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以及《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提倡园林、环卫、绿化等市政公共设施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使用自来水的,按实际用水量,由使用者支付费用。”由于包括湖北省在内的我国不少城市都存在直接将自来水用于公共环境用水,且水费付费机制不规范不完善的现象,给供水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利益损失,因此倡导相关付费机制的完善,确保相关用水单位足额交纳相应的水费,保障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推动供水行业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3、对“农村抄表到户水量”认识模糊
和我国大多数兄弟省份一样,湖北省大部分县级水司中,均有部分水量延伸供应到了附近的农村,因此在复核中发现,部分供水企业所上报“注册用户用水量”中关于农村用水的水量,均用“农村抄表到户水量”的统计方法进行统计。
然而,用“农村抄表到户水量”表征农村部分的供水量计入“注册用户用水量”并不完全合理。根据住建部相关文件规定,对所上报的漏损率的准确定义应是“城市公共管网漏损率”,所依据的计算方法也是住建部《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标准》。而农村供水属于分散性供水,与城市集中供水性质差异较大,且城镇供水与农村供水分属两个不同的、独立的供水规划,加之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文件,或技术标准计算统计“农村供水管网漏损率”,“农村供水管网漏损率”并不简单等于“农村供水总量”和“农村抄表到户用水量”之间的差值。所以,在标准不一、性质不一地前提下,上报住建部的管网漏损统计数据中,直接采用“农村供水总量”代表农村供水情况,比用“农村抄表到户水量”更为合理和直观。
4、对新装管道冲洗水量界定不清
复核中发现,大部分供水企业所上报的“注册用户用水量”中,未包含新装管道的冲洗水量。
分析原因,认为这是由于供水企业对《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标准》未能准确理解,将城市新装管道冲洗水量视为了“免费水量”。实际上,《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标准》中对“免费水量”有明确定义,即“按规定减免收费的注册用户的用水量和用于管网维护和冲洗等的水量”,此处的“冲洗”是针对已投入运行的管网,而非对新装管道的冲洗。因此在统计过程中,供水企业发生了概念的混淆。
结合实际运行中的客观情况,新装管道的冲洗水量应计入市政管道建设安装工程的成本,纳入工程预算,属于供水企业的“计费未计量用水量”,从而计入“注册用户用水量”。
5、DN75管道长度统计不合理
复核中发现,由于本次统计工作主要由供水企业完成,由此便产生了统计范围的不统一,绝大部分供水企业仅统计了产权属于供水企业的、或已接管的庭院管网和楼道立管,而没有将整个城市供水范围内全部符合要求的(管径≥DN75)庭院管网、楼道立管(包括产权和管理都不是供水企业的)纳入统计范围。
站在城市节水的角度,而非企业效益的角度,本次统计的管网区域,应是整个城镇的供水管网范围,包含了管径符合要求的住宅小区庭院管网以及楼道立管。故在此次复核工作中,我们要求统计人员按此要求,对全部管网长度给予统计测算,由此才能科学、合理的反映出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现状。 此外,大部分供水企业在计算时,未正确理解CJJ 92—2016中单位供水量管长的修正值(R2)的取值要求,即当R2大于3%时,应取3%;当R2值小于-3%时,应取-3%。而是直接取用实际计算结果(特别是当R2大于3%时),导致校正后的漏损率值异常。
6、结论与建议
根据湖北省复核工作的实际情况,通过修正上述问题,全省管网漏损的达标率达到52.8%,较第一次统计结果提高了16.7%;全省平均漏损率为14.94%(算术平均值),较第一次下降了4.76%。
综上所述,准确的管网漏损统计评价结果,核心在于准确的统计方法和计算方法,但对于统计方法的不明确、相关定义的不了解、统计口径的不统一时我国不少供水企业,特别是县镇供水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眼中影响了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建议各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管网漏损控制理论和漏损标准的培训工作,明确漏损水量概念,正确掌握漏损计算方法。同时应委派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认真负责的专业人员,具体指导统计工作并对所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力求管网漏损情况真实、准确。
此外,各级主管单位、相关政府和单位也应当充分认识到推动节约水资源、促进社会绿色发展的战略高度,在取用公共环境用水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并按计量付费,支持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的控制工作,保护供水企业对合法权益,支持供水企业的核心管理工作。
曾卓
1961年出生。1982年毕业于武师汉口分院化学系。现任武汉水务集团副总工程师、湖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副理事长,高级工程师。系武汉理工大学兼职硕导、武汉市政府环境应急专家、武汉市人大环境咨询专家、湖北省住建厅供排水专家库专家。
多年来,主要从事给水工艺管理、饮用水质监测、水环境监测及评价、供水绩效管理及供水法规研究。曾主持研究了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调查、汉江武汉段“水华”污染发生机理、以及汉江硅藻毒性的科研课题,并获湖北省重大科技成果奖、武汉市科技成果二等奖。曾参加了住建部供水水质标准、城市供水行业2020年发展规划、以及城镇供水厂运行技术规程的编写工作。近年参与起草了湖北省供水条例,及湖北省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供水行政法规。
2016年,我刊编辑部在开展一项全球各国供水管网漏损请款规定调研工作中发现,由于各国所呈现的数据口径不一(部分国家为漏损率,部分国家为产销差率)、统计年份不一,对调研结果的梳理和结论的形成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由此可见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对于后续工作的开展有决定性意义。曾秘书长基于湖北省管网漏损统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开展的分析和思考,很大程度上也代表了我国的普遍性情况,对于全国供水企业,特别是县镇供水企业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借鉴价值。我刊特邀并刊发此文,一方面为了引发我国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相关参与方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希望抛砖引玉,引发更多关于管网漏损控制工作好的思考和观点。
——阿三写在后
拓展阅读
漏
控
对于《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局部修订条文,邀请大家一起参与讨论一些小话题,认真参与,回复有奖!
1、原标准的2.0.18 漏损率,修改为“综合漏损率”,但在水量平衡表4.2.1中没有综合漏损率?
由于我国供水行业长期、广泛地使用“产销差率”指标(该指标原建设部曾专门发文),进行企业的供水运营管理。那么是否可以在标准中对“综合漏损率”与“产销差率”的关系予以说明?或者另行发文,今后仅用“综合漏损率”代替“产销差率”指标?
2、原标准的2.0.19 漏失率被删除,修改为漏损率,但在水量平衡表4.2.1中,仍有“漏失率”名词存在?
表4.2.1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水量平衡表,它是漏损分析的基础。在一个标准的名词解释中将名词删除,意味着这个概念的消失。但实际上“漏失率”有着明确的物理意义,在国际水协的管网漏损控制理论中,它表征供水管网的“真实漏损”,它是“无收益水量”(NRW)分析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如在我国的标准中,将“漏失率”概念删除,水量平衡表的内容就不完整。此外,在我国供水行饮水标准与国际接轨的当下,我国的管网漏损标准,用什么指标与国际接轨?否则,我们如何将我国供水管网漏损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比较?
3、修订后,规定了仅用漏损率指标进行评定。那么2.0.20 的“基本漏损率”作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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