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的迟延履行利息千万不要少算了

在民事案子的强制执行中,为了在经济上去惩罚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被告,必须让不诚信的人付出代价,需要被告(被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支付原告(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一份判决书中的判决主文部分,列明了被告需要履行的义务,并在主文的下面接着载明了: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个,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你一定要搞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解读一下上面的这个司法解释: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这个利息的约定来源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最终的来源地是你的诉讼请求。

毕竟,不告不理,你不主张,人家法院是不会主动给你判上的。

例如: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你在起诉的时候,特别是在庭审中,审判长要求你明确一下你的利息计算方法的时候,你要注意了,你一定要这样说:

“利息计算从逾期还款之日起,一直计算到付清之日止”。

这个利息,就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要是你没有主张这个利息,到了执行阶段,你可要吃大亏了,因为只能主张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这个利息的计算标准,其实是很保守的,根本达不到惩罚的目的的,利息仅仅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执行申请书的书写也是有技巧的,在执行请求中,务必要写上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利息和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看来,执行请求的套路也是很深的,下面解答两个问题:

一、原执行和解期间是否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在执行案件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后又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判决执行的时候,和解期间应当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二、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是否需要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金钱债务。迟延交纳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鉴定费等,应当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执行案子也是很有技术含量的,相关的执行法律规定,务必要学懂弄通,方能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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