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律师执业风险预警

律师虚假诉讼执业风险防范

作者:王辉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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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2016〕13号最高法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法释〔2018〕17号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豫高法【2020】119号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
郑州中院诉讼指南(十)|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打击虚假诉讼的通告
河南高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2020)
最高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211109)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211109)
重磅|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虚构事实或者仿造证据,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认定处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出于诉讼技巧,夸大其词或提供证据不完备、不如实完整陈述等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假诉讼。
      近期,各级法院都加强了对于虚假诉讼的审查,不断看到朋友圈有当事人或律师受到处罚的信息,因此提出以下建议自省或预警,欢迎斧正:
预防建议:
1、做好接待笔录,对于重要事实或情况,必要时由当事人签署当事人陈述及真实性声明;如当事人拒绝做出书面承诺或声明的,可以解除代理关系;
2、认真核对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不符合常理的证据材料,要求当事人进行合理解释或书面承诺其真实性及证据来源;
3、必要时要求当事人一同出庭,就重要事实进行当庭陈述;当庭无法确认的,庭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确认文件。
注意审查事项:
1、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凭证是否有相应的债权发生证据证明;
2、当事人提供的相关票据或证据是否明显存在伪造的嫌疑;
3、当事人提供的证人是否存在作伪证的嫌疑;
4、诉讼相对人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真实;
5、是否其他合理怀疑无法排除。
        律师执业一定要尽职尽责,做好执业风险防范,养成良好的执业习惯,否则,不是耸人听闻,因律师涉嫌虚假诉讼可能导致律师丧失执业资格,严重着涉嫌刑事犯罪。
        虚假诉讼可能导致律师、律所承担的责任:
1、行业处分;
2、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
4、刑事责任。
结论
      虚假诉讼,害人害己,凡事谨慎,养成良好的执业习惯,终身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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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0〕13号

来源:http://sfj.beijing.gov.cn/sfj/zwgk/cxjl79/10883937/index.html
被处罚人:于海峰,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708918。
  户籍地:***************。
  你因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10月28日,经本机关局长办公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你的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28日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0〕12号

来源:http://sfj.beijing.gov.cn/sfj/zwgk/cxjl79/10883927/index.html
  被处罚人:沈晓伟,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200870。
  住址:******
  你因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刑初880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函、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10月28日,经本机关局长办公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你的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28日

警示!俩律师被判刑吊销从业资格!多人被罚,就因这事!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g5rK3sYFmNQTaKuk92se1w
(节选)
“我诚恳接受法院训诫处理,在以后的律师执业中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我真诚接受法院的训诫和处罚,以后要学法懂法,守法经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6月16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律师和当事人隐瞒案件事实的行为进行训诫,并对当事人周某予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情回顾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玮琦在审理上诉人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岳某某、原审被告某置业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两个企业法人的当事人进行身份资格审查核实时发现,作为上诉人的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注册成立,于2019年11月12日注销登记。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时该公司已经注销登记。作为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周某隐瞒该事实,仍以该公司名义上诉并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参加二审诉讼,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秩序。该案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对上述事实和当事人身份资格未尽到核实义务,违法进行了二审民事诉讼程序的代理工作,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要求。为维护法律权威,依法规范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行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遂对代理律师和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某作出训诫,并对周某予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周某具结悔过。同时,法院还向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通报了案件情况,要求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诉讼秩序。该所负责人表示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年轻律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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