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不能说关就关,“一刀切”纠偏有法律依据
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的《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与“责令关闭”最为接近的是“(四)责令停产停业”。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其中,与“责令关闭”最为接近的是“(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将“责令关闭”明确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即将“责令关闭”定性为行政处罚,那么,行政机关在作出这一行政行为时就应当遵从行政处罚的严格程序要求。自此,深受“责令关闭”影响的矿山企业在新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将不能被行政机关“一刀切”随意关闭,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将因此得以保护。如此,也符合中央“要妥善处理、有序推进,坚决杜绝'一刀切’行为”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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