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单独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有网上金牌老师说可以的,依据就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6种情形,还有老师大伽说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得看是否独立核算。这实在是太逗了。分公司是否可以单独核定征收还需要找税法依据吗?企业所得税法所有的规定自然都是针对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境内企业),分公司是法人公司的内设机构,压根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就谈不上单独确定征收方式。分公司与企业所得税的关联是因为其法人公司(总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它只能作为法人公司的一部分由总公司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税法关于纳税人核定征收的规定作为分公司征收方式的依据本身就是牛头马嘴的瞎掰。这样的瞎掰竟然可以堂而皇之地挂在百度搜索的前排,自可一窥当下税务中介的鱼龙混珠、师资的良莠不齐、行业的急功近利程度。
税法明确汇总纳税企业作为特定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这自然从源头否定了分公司核定征收的可能性。当然也根本不需要以此作为分公司不能单独核定征收的依据的。税法进一步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同一地区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局参照制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是指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政策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在地方财政层级的分配问题,涉及的仅是总分机构主管税务局之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的平衡入库,对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没有任何影响。
08年以前实行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当时是以独立核算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的。已废止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纳税人定义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分公司有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即报账式)两类,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实行法人所得税,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独立核算已经完全是个历史概念了。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报账的分支机构,仅是法人企业的内部核算方式,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这里有个小小的认知误区。除了企业以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包括事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规范称谓应该是法人(组织)所得税,称为企业所得税是延续长期形成的习惯。
《税收征管法》规定外地(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场所应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县级税务局)的要注销税务登记,显然这是受到现在的以县域为单位的财税管理体制的影响。跨县(市)经营行为的纳税人在税收征管环节等同于独立纳税人。增值税法也规定,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单位与个人,不仅如此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也可以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要按照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所以分公司可以成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这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概念是完全不同的。
增值税是属地税,企业所得税是属人+属地税。只要征税对象即货物劳务服务等在境内都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当然不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境外纳税人由支付者负代扣代缴义务。属于例外的是无形资产和部分服务业,其跨境行为相对复杂税法专门就境内境外的划分作出规定。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就其全球收入、非居民纳税人就境内收入纳税。
法人是有独立民事责任的组织。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无法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分公司纳税人的涉税事项法律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来自总公司的授权。这样在处理分公司纳税人涉税事项的时候需要注意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