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头条:类案检索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路径

类案同判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最朴素的价值追求,是现代法治社会应当恪守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需对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等案进行类案检索,进而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方法是查明案件事实,再针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寻找法律条文对号入座,进而得出裁判结论,作出司法裁判。从理论意义上讲,我国先前其他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由此就出现了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类似案件可能作出不同的裁决。

产生同类案件不同裁判结果的原因十分复杂,主观上每个法官的教育背景、个人经历以及所处的人文、社会环境不同,会导致他们审判理念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因此,法官在选择法律适用中对类似案件的看法和认知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客观上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滞后性是不争的事实,裁判标准虽然不断细化,但仍有新的问题不断出现,再加上两个案件本身也不可能完全相同,这些因素都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法官对案件的判断。

产生类案不同裁判的结果很容易引起百姓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为了解决类案不同判现象,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诸多治理路径,如加强量刑规范、提升法官职业素养、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等,其中案例指导制度因其操作性强、效果直观被司法界高度重视,已成为平衡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实现类案同判,维护司法权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利器。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指导工作规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需对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等案进行类案检索,以期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的统一。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再次对规范和完善类案检索工作及规范类案检索结果运用作出规定,其目的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类案不同判”现象。

类案检索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金钥匙”。一个案件可能成为增进人民感情、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石,反过来也可能会成为损害人民法律信仰的导火索。类案同判承载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殷切厚望,其根本目的在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认为,这个案子的情况和那个案子的情况类似,那么法官对两个案件的裁判结果就不能大相径庭。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偏离先前相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就会给人有违公平正义之感,难以让当事人息诉服判,相反还容易引发潜在的信访隐患,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大打折扣。此外,“同等情况相同对待”也是传统法理学的基本要求,对法律的理解不能截然相反,否则将影响司法工作,甚至混淆公众对法律统一性的认知,使司法陷入进退维谷的尴尬境界。

类案检索是办理疑难案件的“工具书”。法律是用来解决社会生活纠纷的制度规范,但无论法律制度多么完善、多么成熟,都无法剔除其自身最大的缺陷,即法律的滞后性,这是任何一个大陆法系国家都难以回避的问题。当前,我们所处的社会生活瞬息万变,各类社会矛盾复杂多样,涉及套路贷、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直播带货等领域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不少案件面临着法律适用无所适从的困境,新型疑难案件就像放大镜一样,将法律的滞后性问题放大、突显。故而,在面对司法实践中遭遇的各类疑难案件时,我们可以求助于已有的判例,因为它们记载着先前承办法官的裁判心路,相比抽象的法律条文,这种具体而生动的“活的法律”,更容易给人以启发和借鉴。特别是上级法院确认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代表了上级法院对某一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和对具体案件的态度。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指导性案例本就是上级法院在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社会关注的各类新情况、新问题而发布的,对于下级法院办理疑难案件可谓是“对症下药”,充分体现了符合时代需要、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司法理念。

类案检索是防治司法腐败的“铁栅栏”。类案检索是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审判权运行的题中之义,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发挥法律指引功能的重要前提。在某种意义上讲,每个先例对未来的同类或类似性质的案件都具有某种指导力量。优秀的司法判决彰显了法官的审判智慧和经验,为其他法官审理相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范例和参照依据,也成为法律条文之外能够用来规范法官审判行为的一把标尺,它不仅能够很好的约束法官在司法工作中的行为举止,避免因法官任意妄为、独断专行,无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的潜在风险,而且能很好地化解因过度限制自由裁量权可能引发的审判权空置的制度平衡问题。

也许有人会问,全面推广类案检索制度是否会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此,笔者不以为然。换一个角度来看,“自由只存在于束缚之中,没有堤岸,哪来江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出发点在于让法官从事审判活动时,享有不受行政干预、权力影响、利益制衡、人情世故等因素干扰的自由,但这份自由不是毫无边界的自由,是受制于法律法规边界的自由,法官必须确保案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决公平公正。因此,建立类案检索制度,不仅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使法官在自由裁量的路上走得更稳健,更遥远,而且更是防治司法腐败的“铁栅栏”。

总之,类案同判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最朴素的价值追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在司法中的直观体现,是现代法治社会应当恪守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类案检索也是古老东方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从秦朝用来确定量刑标准辅助法律适用的“廷行事”,到汉代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时的成例汇编“比”;从明朝“以例辅律”到清朝“凡引律必全引其本文,例亦如之,有例则置其律,例有新者则置其故者”,判例之于律文的补充效力可见一斑。伴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大数据成功打通了类案检索的现实时空阻隔,为全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实现类案同判插上了科技的翅膀,这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司法为民的初衷,也体现了司法强大而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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