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司法认定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43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司法认定
——浙江某车件公司与日照某车饰公司、某保险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实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申请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判断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进行考量。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故被申请人单纯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被法院支持而要求申请人赔偿财产保全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2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浙江某车件公司赔偿日照某车饰公司损失515885.92元。浙江某车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日照某车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16日,五莲县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浙江某车件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
裁判结果
五莲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判决:驳回原告浙江某车件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解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官简介
一审独任审判员:王义江
法官助理:李晓 书记员:房鑫
编写人:日照五莲县人民法院 王义江 薄新娜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