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不愿承担公司债务可否被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张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含股权协议,协议规定张某每完成一项技术任务将得到公司5%的股权转让,在张某满足技术入股条件后却逢公司债务危机,《全体股东大会决议》明确,包括张某在内的合伙人愿承担公司债务的可留原职但不领工资,否则离职。张某表示拒绝且未签名,公司遂以其不愿共同承担公司债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咨询,以上情况主张自己的解除合同赔偿金是否合法?
解答:张某主张自己的解除合同赔偿金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在公司盈利前是否领取工资要看其本人意愿而不是股东会决议。在张某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其劳动权益应得到维护,公司以其不同意股东会决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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