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学习问答25问 |(三)

13.《办法》明确哪五种情形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

(四)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

(五)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14 .《办法》规定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的时限是什么?

教育督导工作完成后60天内,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

15.《办法》关于调查认定工作组形成问责意见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主要有三步:

一是调查和启动。调查认定工作组对各类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反馈其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撰写事实材料,决定是否启动问责。

二是通知和陈述。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就认定事实和问责意见告知被问责对象,应当以书面方式为主,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申辩。

三是沟通和报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形成问责意见,征求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16.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被问责对象印发问责决定,应当明确哪些事项?

应当明确问责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等。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