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复婚,起诉赔偿。

明某与前妻刘某约定,只要明某月薪达到5000元,正常工作上班,刘某同意一年内复婚,如果不复婚,刘某赔偿明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后明某达到双方协议约定的要求,刘某拒绝复婚,构成“违约”,明某向法院起诉刘某,请求判令刘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刘某辩称,以复婚为条件的合同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依法无效,并且原告明某并未因此造成损失,请求依法驳回。法院认为,婚姻自由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该协议违反婚姻自由,结婚自愿原则,协议无效,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驳回明某的诉讼请求。协议应该真实自愿合法,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涉案协议完全是刘某自愿真实的行为,但因为协议内容违法,依法无效。公民之间可以约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违反婚姻自由强制性规定的约定一概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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