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E研究-定量】赵玙佳:国际贸易“新”秩序?

简介

作者简介:赵玙佳,清华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博士后。

文章来源:《国际政治科学》2018年第2期

责任编辑:晞哲

【内容提要】随着中国的崛起以及其他新兴经济体的迅猛发展,世界秩序正在发生一场变革。在国际贸易领域,世界主要贸易国的贸易实力对比,即国际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贸易增长显露疲态。学界和媒体出现了“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上升”“国际贸易秩序逐渐失序”以及“国际贸易新秩序出现”等判断。针对此现象,本文试对1996年到2016年的国际贸易秩序进行系统的测量和分析,以求更为科学地评判国际贸易秩序的变化。与许多人的直观判断不同,本文的测量结果显示,2008年金融危机前后,国际贸易秩序总体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截至2016年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性保持在较高水平。本文的结论证明,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并不必然伴随着国际贸易秩序的变化。2016年后美国贸易政策同时对国际贸易开放度和国际贸易规则形成冲击,很大程度上威胁了当前的国际贸易秩序稳定性。但当前分散的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权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美国改变现有国际贸易规则的能力,因此国际贸易秩序的类型在短时间内还无法被改变。中国、欧盟以及其他世界主要经济体是维护当前国际贸易秩序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 世界权力转移 国际贸易秩序 贸易开放度 国际贸易规则 区域优惠贸易协定

传统贸易理论认为,正在崛起的国家倾向于开放的自由贸易政策,而受到威胁并相对衰落的主导国更容易诉诸贸易保护政策以求减缓其衰落。①基于崛起国与主导国在贸易领域的影响力,世界权力的变迁特别是世界权力的转移势必造成国际贸易秩序的变迁。②冷战结束以来,国际贸易格局发生很大变化。与新兴国家市场的繁荣兴盛形成对比的是,传统贸易大国全球贸易占比不断萎缩。与此同时,区域优惠贸易协定(PTA)的爆发性增长和2013年以来全球贸易的相对疲软引发人们新的忧虑,舆论普遍认为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代表的国际多边贸易框架正在受到冲击。国际贸易格局变化与国际贸易秩序变迁间的关系再次成为一个重要话题。加之特朗普上任后,美国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释放出贸易保护主义与单边主义的信号,这进一步增加了人们对国际贸易秩序稳定性的焦虑。国际贸易秩序是否一定随着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而变化?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本文首先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定义进行讨论。然后,在明确国际贸易秩序的要素及其衡量标准的基础上,本文对1996年至2016年的国际贸易秩序进行衡量,以期客观展现各要素的变化,并以此判断国际贸易秩序的实际变化。

一、国际贸易秩序的定义

学界对于国际秩序有许多描述和划分,但通常都承认国际秩序代表一种稳定且可预见的国际关系状态。阎学通将国际秩序定义为“国际体系中的国家依据国际规范采取非暴力方式处理冲突的状态”。③这个定义明确了三个重点。首先,国际秩序的存在是没有军事暴力的状态。阎学通认为是否使用暴力是判断秩序有无的基本标准。在安全领域,战争被认为是无政府国际体系中的自然状态;而和平则是各个国家努力维护的秩序。因此,当一个地区连年战乱,人们认为这个地区是缺乏秩序的;而一个能保持和平和稳定的地区通常被认为存在某种地区秩序。其次,这个定义以是否遵守规范作为秩序形成的必要条件。如一战后,国际联盟没有能够使各国遵守其规则,因而未能成功建立国际秩序,甚至还很快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最后,国际秩序被定义为“状态”以强调国际秩序的内涵,并与国际格局相区别。①周方银同时提出,国际秩序是国家在重复博弈中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均衡状态,必须建立在合作和可预测的基础上。②

与国际安全秩序类似,国际贸易秩序同样也被认为是一种状态。目前我国学界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定义有一定的共识,认为它是一种国际贸易过程中相对稳定的状态,具有社会客观性、规律性、可预见性等特点;同时,国际贸易秩序也是在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制度③或制度安排。④但是这个定义有三个缺陷。其一,它将国际贸易秩序等同于制度或制度安排。制度与制度安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系列基于主导价值观的行为规则⑤,而后者则是包括了规则制定权在内的权力分配。⑥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各贸易国需要遵守既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与此同时,基于国际贸易权力的国际贸易制度安排也是形成国际贸易秩序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它代表了贸易国之间为最大化国家利益而进行博弈的结果。①但不论是制度还是制度安排都不是一种状态,而是形成状态的要素,因此不能与秩序等同。其二,当前的定义无法被用于判断国际贸易秩序的有无。殖民主义时期,殖民国家对其殖民地的掠夺式贸易都是长期、有规律、可预测的,且有相应的国家间协定和法律支持,这个时期是否存在某种国际贸易秩序?19世纪末至二战结束西方国家间长期的贸易保护同样具有稳定的特征,是否也是一种国际贸易秩序?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那意味着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不存在无秩序的时期。然而没有混沌状态进行对比,我们就无从谈论秩序。其三,当前的定义无法被有效用于区别不同类型的国际贸易秩序。当旧秩序变迁为新秩序,秩序的形式与内涵必然发生变化。辨别新旧秩序之间的差别,要求国际贸易秩序的定义明确决定其类型的要素。

基于已有的定义且考虑到其缺陷,本文将国际贸易秩序定义为贸易国自愿依据国际贸易规范与既定程序相互进行贸易的相对稳定状态,具有开放性、合作性、可预见性等特点。这个定义强调了两个重点。第一,贸易国自愿的贸易开放是国际贸易秩序存在的前提,可以被用于区分国际贸易秩序的有无。国际安全秩序以是否使用暴力作为秩序存在有无的判断。在国际贸易秩序中虽然不存在直接的军事暴力,但暴力却可能强迫他国进行非自愿的贸易。殖民主义时期,殖民主义国家与其殖民地之间的贸易,更多是基于强迫而非自愿的合作。1840年英国用暴力敲开清王朝的国门,签订《南京条约》,开放了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个通商口岸。在《南京条约》的影响力下,中英之间的贸易是暴力而非自愿开放的结果,不应当被认为是某种国际贸易秩序的一部分。

在自愿的前提下,国际贸易国之间是否开放贸易是判断国际贸易秩序存在与否的主要依据。在他国采取重商主义贸易保护政策的情况下,单边放开进口贸易保护的限制将有损于本国的国家利益。只有当贸易国之间达成相互开放贸易的协议时,国际贸易秩序才能产生。换言之,国家之间的贸易开放必须建立在两国或多国合作的基础上,因此大国间的贸易开放度可以作为判断国际贸易秩序是否存在的标准。殖民国家与其殖民地之间的贸易是高度排外的,被殖民国家不允许与其他殖民国家进行交易,而各殖民国家之间贸易受严格的法律限制,当时大国间主要的贸易形式是非法走私,处于混乱的状态。①因此,在英国主导推行自由贸易之前的殖民时期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国际贸易秩序。同理,19世纪末至二战结束西方国家之间盛行的贸易关税战也不能被认为构成一个时期的国际贸易秩序。欧布瑞恩(Patrick K.O’Brien)与皮格曼(Geoffrey Allen Pigman)指出,1870年以后欧洲各国竞相提高关税的重要原因是英国与法、德、奥、意等主要大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到期且一直无法继续达成协议②。各国之间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一直持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其间,国际贸易的开放度非常低,③大国之间不存在合法的、成规模的国际贸易,因此也难以形成某种国际贸易秩序(见图1“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二战结束后,由美国主导的一系列关税谈判有效地促进了各贸易国之间的合作,贸易开放度提高,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国际贸易秩序。

第二,某种价值观主导下的规范与既定的程序是形成稳定国际贸易秩序的必要条件,也是判断国际贸易秩序类型的主要依据。有学者用国际贸易秩序所处的国际体系来区分国际贸易秩序的类型。①但是,这种分类方式否认同一国际体系下出现不同类型贸易秩序的可能性,同时也暗示国际格局变化势必伴随着国际贸易秩序的变化,而本文认为两者没有绝对的相关性。约翰·鲁杰(John Ruggie)提出利用国际贸易秩序的内容、也就是贸易规范与既定程序所追求的主导价值观(或鲁杰原话所说的“社会性目的”social purpose)对国际贸易秩序进行分类。②根据这个标准,世界近现代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两个类型的国际经济秩序。第一类出现在19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是由英国主导的放任式自由经济秩序(laissez-faire liberalisteconomic order)。依据自由贸易的主导价值观,贸易国之间签订贸易协定,降低贸易关税并互相开放市场;国际贸易完全基于市场经济规律,国家不对贸易活动进行干预。第二类是二战结束后由美国主导的嵌入式自由经济秩序(embedded liberalist economic order)。与放任式自由经济秩序相同,嵌入式自由经济秩序的贸易规则要求贸易国降低各自的关税,对外开放市场,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两者不同的是,国家对于贸易活动的干预也是嵌入式自由经济秩序的一部分。在嵌入式自由经济秩序中,国家可以在某些条件下采取临时的贸易保护措施,以避免国际自由贸易对本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二、背景与文献回顾

冷战结束之后的27年间,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国际贸易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针对这些变化,学者们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个阵营对国际贸易秩序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断。一派学者指出,由于新兴经济体在国际贸易中地位得到提升而美国霸权相对衰落,国际贸易秩序已经发生改变。而另一派分学者则认为,虽然国际贸易格局发生改变,但国际贸易制度尚未受到冲击,因此国际贸易秩序没有发生改变。

(一)冷战结束以来的贸易格局变化

自冷战结束以来,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呈现两个特点。首先,新兴经济体在国际贸易中的占比不断提高,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

中占比的不断萎缩。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9年的报告就指出,新兴经济体中的中国和印度等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已经完全不亚于OECD组织中的高收入国家。①2016年世贸组织的贸易数据显示,中国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约2.3万亿美元,是世界第一大出口国;而美国的出口总额约为2.19万亿美元,排第二。②

其次,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的数量出现爆发性增长。自二战结束以来,各成员区域贸易谈判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谈判平行进行,其数量缓慢增加。1990年,全球一共约有70个区域优惠贸易协定。1990年后,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的数量明显增加;至2010年,其数量增加至约300个③。截至2016年,全球有445个活跃以及659个不活跃的区域优惠贸易协定,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都至少是一个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的签约成员。④

新兴经济体国际贸易地位的提高与区域优惠贸易协定数量的增加改变了国际贸易领域规则制定权的分配。在东京回合(始于1973年)之前,美国牢牢把握着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权,因而能够随意改变国际贸易规则。1970年后,欧共体的实力上升,美国开始相对衰落,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通常需要这两大势力协商完成。这时就出现了GATT贸易谈判中的“绿屋”机制。所有重要的议题都由美国和欧共体在绿屋中首先达成协议,然后带到GATT全体成员国会议中投票通过。这个过程中,其他成员国只有支持和不支持提案两种选择,无法对具体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所以,即便GATT规定提案必须得到所有成员国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权实质上集中在美国和欧共体的手中。

2000年以后,世贸组织的贸易规则制定权越来越分散。1999年世贸组织西雅图会议遭到大规模的游行抗议,世贸组织意识到它必须增加贸易规则制定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以增强自身的合法性。因此,多哈回合的绿屋会议成员开始增加。贸易大国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印度、巴西、中国等先后加入绿屋会议,被称为四位体(Quad)、新四位体(New Quad)、六国集团、七国集团等。在讨论具体议题时,世贸组织秘书处也会邀请相关的利害国加入绿屋磋商。世贸组织成员还组成了各种谈判小组,如东盟谈判小组(ASEAN Group)、亚太经合组织谈判小组(APEC Group)、奥斯陆谈判小组(Oslo Group)和最不发达国家谈判小组(LDCs)。谈判小组的代表也会受邀加入绿屋。①绿屋会议成员的增加意味着世贸框架下贸易规则制定权的变化,即变得更加分散。

与此同时,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的爆发性增长进一步分散了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权。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的存在是世贸组织最惠国原则的特例。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允许其签约国之间存在更低的进口关税税率,而世贸组织成员不能依据最惠国原则自动享有同样的税率。这个特例的存在有其历史原因。1947年GATT签署时,一些国家之间已经存在区域优惠贸易协定(比如英国与其附属领地之间)。②为了推动多边贸易协定的签署,GATT中附加了一个关于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的条款,成就了最惠国待遇原则之外的这个特例。1979年和1994年GATT的修订与世贸协定都继续承认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的合法性,且将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的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投资等领域。①与多边贸易谈判比较,实力较弱的贸易国在双边优惠贸易谈判中可以拥有相对多的话语权。许多贸易规模较小的国家如新加坡、智利等正在通过积极参与自贸区的建立来获得贸易规则制定权。

(二)霸权稳定论的推论

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引发了学界对国际贸易现状的大量讨论。张亚斌和范子杰指出,近年来,新兴经济体(特别是中国)迅速崛起,美国等传统贸易强国贸易地位下降,在国际贸易多极化、区域化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开始获得更多的贸易规则特别是区域贸易规则的制定权。这使得以世贸组织为基本框架的多边贸易规则被弱化,也促使美国等传统贸易强国转向单边主义贸易,进一步破坏多边贸易规则,因而对当前的秩序造成严重挑战,甚至改变了国际贸易秩序②。

这一论述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国际贸易霸权稳定论推导而来的。霸权稳定论假定保证自由贸易原则不被破坏的强制行为(而非自由贸易本身)是一个公共产品。③金德尔博格(Kindleberger)在《1929—1939世界经济萧条》一书中指出,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国际贸易的混乱状态正是因为没有一个霸权国提供这个公共产品。他同时指出世界经济需要一个且只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霸权国来维护其稳定性,因为两个或者更多国家作为稳定者会增加谈判的难度和成本,进而阻挠国际合作的进程。①其他霸权稳定论者则指出,“特权小团体”也可以与霸权国一起扮演领导者角色来稳定世界经济,但前提是这个小团体承认和继承霸权秩序下的贸易原则。②基于这个理论,霸权国的衰落会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伊肯伯里(G.John Ikenberry)指出二战结束以来的(西方)国际秩序是建立在美国“自由霸权”(liberalhegemonic)契约之上的。美国提供了国际秩序所需的公共产品,包括保障了自由开放的国际贸易,而国际格局的变化使得美国需要克服更多困难(包括来自美国国内的压力以及来自其他国家的议价)以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③因此,国际秩序包括国际自由贸易秩序的稳定性正面临日益增加的风险。

国际贸易观察家为这个推论进一步提供了支持的证据。西蒙·伊文奈特(Simon Evenett)根据全球贸易预警组织(Global Trade Alert)的数据分析认为,作为贸易大国的20国集团(G20)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诉诸贸易保护政策的倾向远远大于预期。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各国临时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激增;直至2010年全球经济回暖,新的保护性措施数量才有所下降,贸易保护主义的趋势得到遏制。然而仅仅3年以后,贸易保护措施的数量再次在全球范围内大幅增加,甚至超过2009年的水平。2013年G20圣彼得堡峰会后的一年内,全球贸易预警组织追踪到由G20国家发起的457起贸易保护措施。中国是这些贸易保护措施最大的受害国,几乎每29小时就有一项贸易保护措施是针对中国的商业利益。④

国际贸易从2013年开始呈现的疲软状态一直持续到2016年末。特朗普成功当选美国总统,并公开发表具有浓厚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言论。这使得国际社会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担忧达到一个顶点。全球贸易预警组织2017年的报告指出,美国的保护性政策伤害到其G20贸易伙伴的频率较前一年同期高出26%。而仅仅2017一年,美国发起的保护性措施就超过了奥巴马第二任期的总数。与此同时,美国为其贸易伙伴提供的商业机会较前一年同期下降了49%。报告认为,美国向贸易保护主义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给国际贸易秩序带来了危机。①莫滕森(Mortensen)认为,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以世贸框架为基础的国际自由贸易秩序正在慢慢失去其合法性、权威性和程序正当性。这表明多边主义、主权和市场自由化三者之间的关系正经历深层次调整,同时国际自由秩序下的贸易合作也笼罩在阴云下。②

(三)制度稳定论的假设

相对于霸权稳定论追随者对国际贸易秩序稳定性的担忧,制度主义者对当前国际贸易秩序抱有更多的信心。制度主义理论认为一个成熟的国际制度能通过一系列正式与非正式的规则与规范为行为体建立一个行为框架。这个框架决定了行为个体理性选择的基础,降低了重复行为的转换成本,并以此将行为体的既得利益捆绑于制度的稳定性上。③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贸易制度已经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制度化程度。苏珊·阿洛森(SusanAaronson)和罗德万·艾卜哈(M.Rodwan Abouharb)的研究表明,世贸组织的多边规则不仅在国家层面有很深的制度化程度,而且已经内化并影响了世贸组织成员的国内从业者。不论是成员还是国内从业者都学会了如何从世贸组织多边规则中受益。④如果以世贸框架为基础的国际贸易秩序发生崩溃,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包括中国和欧盟的利益都会受到巨大的威胁。

基于经济模型的推演,邓肯·施耐德尔(Duncan Snidal)认为当霸权国无力或者放弃提供保障国际自由贸易的公共产品时,拥有次一级力量的其他贸易大国会选择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因此,没有理由相信霸权相对衰落会让国际经济秩序发生崩溃。邓肯·施耐德尔进而强调所谓国际贸易的失序,其实只是美国对秩序控制力的失去。①

针对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冲击世贸组织多边框架的观点,有研究指出,在政府更重视生产者利益而非消费者福利的情况下(即目前的普遍情况),国家间的双边贸易有利于国际自由贸易的稳定性。②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也表明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在促进区域贸易增长的同时,并未降低区域间的贸易;同时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已经对世贸组织多边框架造成冲击和损害③。

综上所述,霸权稳定论者与制度稳定论者对当前国际贸易的状态给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断。霸权稳定论者认为,国际贸易格局的改变与美国霸权的相对衰落改变了国际贸易领域公共产品提供者的能力和意愿,因此造成了国际贸易秩序的动荡。制度稳定论者则认为当前的国际贸易制度已经处在很高的制度化水平,近年来国际贸易增长的放缓并不影响整体秩序的稳定。两种判断都有实证的支持,但是各自的证据尚不足以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变化做出全面而客观的描述。

三、测量标准

本文对1996—2016年国际贸易秩序的变化进行测量,以判断过去20年间国际贸易秩序是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选择1996年作为研究起始时间的

主要原因是,冷战结束国际格局发生巨大变化,乌拉圭回合谈判缔结的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际贸易规则。对于冷战时期至世贸组织成立世界贸易秩序是否发生改变,目前尚无定论,但可以确定的是,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时国际贸易秩序被公认是存在的。因此,本文以世贸组织成立时的世界贸易秩序作为比较基准,来判断此后20年世界贸易秩序是否发生了变化。

基于国际贸易秩序的定义以及已有文献的分析框架,本文认为国际贸易秩序的变化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指标的变化加以辨别(见图2),即:贸易开放度,用以判断国际贸易秩序的存在;主导价值观下的贸易规则,用以判断国际贸易秩序的类型;贸易国违反贸易规则的频率,用以判断秩序的稳定性。

1.贸易开放度

根据定义,只有当世界上的贸易国自愿地采取贸易开放政策,国际贸易秩序才有可能存在。换句话说,国际贸易的开放度是国际贸易秩序存在的必要条件,也是判断秩序存在与否的重要依据。克莱斯诺(Krasner)提出三个衡量国际贸易开放度的指标,包括平均关税、各国贸易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以及贸易模式。①关税通常被认为是贸易开放度的重要指标,但关税的数值不能完全代表贸易的开放程度。只要能抵消进口商品相对于国内竞争产品的比较优势,较低的关税也能有效阻碍国际贸易,因此贸易开放度还需要参照另两个指标。贸易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越高,意味着该国的贸易政策越开放。当该指标在多数国家提高,国际贸易开放度就提高了。贸易模式具体指的是贸易的集中程度,或者是区域化程度。在全球贸易不确定性增加的情况下,贸易大国可能会寻求建立贸易区域,增加与区域内国家之间的贸易,以对抗全球贸易中的变化,并最大化自身利益。19世纪末20世纪初普鲁士国家之间的排外性贸易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贸易区域化程度的增加会降低贸易大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因此贸易的集中程度越高,国际贸易开放度越低。①

本文借鉴克莱斯诺对贸易开放度的测量标准,综合关税水平、各国贸易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以及贸易的区域集中度,对1996年至2016年的贸易开放度变化进行描述。如果国际贸易开放度在这20年间呈上升趋势或与1996年相比没有减少,则说明当前存在国际贸易秩序。

2.主导价值观下的贸易规则

贸易规则是否改变以及多大程度上发生改变,也是衡量国际贸易秩序变化的一个重要依据。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标志着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的再一次确立,奉行自由贸易、公平竞争、透明化、不发达国家保护与环境保护五大原则。而2001年开始的多哈回合中,各贸易国始终未能就国际规则的进一步修改达成一致。②因此,现行的世贸框架下国际多边贸易规则与1995年相比没有发生改变。在此背景下,本文关注贸易规则变化的重点是1996年之后签订的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在多大程度上与世贸框架下的贸易规则发生冲突。

由两个或数个国家磋商签订的区域优惠贸易协定是平行于世贸协定的,可以不受其框架的限制。因此,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的具体贸易规则既可能支持也可能反对世贸协定中的有关理念和规则。理论上来说,可能出现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强烈反对世贸协定的有关规则,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反的理念和规则。第二种情况是,反对有关规则,在新协定中故意抹去、弱化相关概念,或者规定某些条件下可不执行有关规定。第三种情况是,支持有关规则,在新协定中只有推动规则实施的倡议,并未对此做出细致的规定;或者对执行的条件做出更严格的规定;或者在同一原则下做出与世贸协定不同的规定。第四种情况是,强烈支持有关规则,在新的协定中肯定世贸协定的相关规则,或者在此基础上做出更细致更深入的具体规定。如果与世贸协定相比,区域优惠贸易协定所反映的主导价值观没有发生改变,即第三和第四种情况,则认为当前的国际贸易秩序类型没有发生改变。

3.贸易规则被破坏频率

前两项都是构成国际贸易秩序的要素,而这第三项是对国际贸易秩序稳定性的预期,是对前两项指标的补充。单个贸易国一次违反世贸规则不会对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产生影响,但如果世界范围内违反世贸规则行为的频率增加,则意味着当前国际贸易规则与贸易国利益的冲突增加,那么现有秩序的稳定性就可能会受到冲击。

本文通过三个指标测量贸易国违反世贸规则的频率。贸易额的增加会带来贸易摩擦的增加,因此比较每年贸易救济数量的绝对值没有参考价值。这里的三个指标都是比较每万亿美元贸易额的贸易摩擦数量。第一个指标是贸易国就每年每万亿美元贸易额发起的贸易救济数量。贸易国通常都重视本国国内产业的利益,如果其他贸易国违反贸易规则损害其利益,该国会依据世贸规则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如果发起国出于其他利益(比如政治利益)开展贸易救济调查,也可以被视为违反世贸规则。第二个指标是贸易国就每年每万亿美元贸易额向世贸贸易争端机构提出仲裁的数量。一般发生比较严重的违规事件且当事国因本国利益无法达成和解或通过贸易救济措施解决时,贸易国可能向贸易争端机构提出仲裁要求。第三个指标是世贸组织成员国采取非世贸框架下贸易救济措施的保护性政策比例。西蒙·伊文奈特报告称,全球贸易预警组织数据库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收集到贸易国大量的保护性措施,其中有一部分不是世贸框架允许的保护性贸易政策,且没有被上报给世贸组织秘书处,因此没有被体现在世贸组织的数据库中。①测量这个指标有助于了解各贸易国是否正在放弃世贸组织多边框架下的贸易救济准则。如果世界主要贸易国使用单边贸易限制政策的频率增加,则认为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性受到威胁。

四、案例检验:国际贸易1996-2016

(一)贸易开放度变化

本节通过对关税平均值、贸易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贸易集中度三个指标的检验,比较1996年至2016年的国际贸易开放度。从世贸组织2013年的关税报告来看,全球货物贸易价值自1996年以来总体呈快速上升趋势,而世贸组织成员的实际最惠国待遇关税的平均值一直呈稳步下降趋势(图3)。

世界银行出具的一份全球贸易实际关税加权平均值的数据进一步指出,全球主要的货物贸易以及服务贸易实际关税1996年以后迅速下跌,并长期保持在低水平,2008年以后也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见图4)。

对比世界主要贸易国1996年、2006年和2016年的平均关税同样可以看到,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及中国2016年的平均关税及加权平均值与1996年相比分别明显下降。其中,美国和日本下降幅度在30%到40%左右,欧盟降幅在40%到50%之间。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中国的降幅最为显著,在50%到60%之间。此外,主要贸易国2016年关税简单平均值的标准差也较1996年明显减小。比如欧盟,1996年的数据是20.33,是2016年的3.84倍;澳大利亚是3.3倍;中国也达2.35倍。美国与日本的标准差略有下降。关税简单平均值标准差的下降意味着,贸易国各类贸易商品关税同步下降,征收高额关税的进口产品种类减少。需要指出的是,2016年各国关税平均值的数据与2006年相比没有太大差异,这说明近年国际贸易关税水平与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前相似(见表1)。

贸易国对外依存度是国际贸易开放度的第二个指标。为了调查国际贸易中各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在过去20年间的变化,本文选取了9个世界主要贸易国②的数据进行分析,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德国、印度、日本、俄罗斯、英国和美国。结果显示,货物贸易占比自1996年逐步上升,至2009年突然滑落,其后两年缓慢回升之后略呈下降趋势。同时,服务贸易占比自1996年起一直呈上升趋势,且没有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明显影响。从总体上来看,自1996年至2016年,主要贸易国对外贸易占国家收入的比重呈小幅波动,没有重大变化(见图5)。

国际贸易开放度的第三个重要指标是贸易的集中度。一般认为区域优惠贸易协定会导致区域内贸易的增长,同时导致区域外以及区域间贸易的减少。本文选择了四个主要优惠贸易区进行比较,包括北美自贸区(NAFTA)②、欧盟(EU)、东盟自贸区(ASEAN)③、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COMESA)④,它们分别代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与欠发达地区成熟的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研究还调查了中国在过去15年间与其区域协定伙伴的贸易状况。中国作为国际贸易地位迅速崛起的贸易大国,理论上最有可能提高其贸易集中程度以提升自身在区域的影响力。

北美自贸区、东盟自贸区、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都是20世纪90年代建立的,成员一直相对稳定。数据显示这三个自贸区自2000年至2015年的区域外贸易总体没有较大变化。北美自贸区区域外进口占总进口额的比重有所下降,平均值为35.12%,标准差0.022;但出口比重上升,均值为47.95%,标准差0.032。东盟自贸区在过去15年间对区域外贸易没有太大变化,进口贸易比重和出口贸易比重分别是75.31%和76.36%,标准差均为0.01。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虽然区域外出口贸易比重微降,但依旧是主要的贸易方式,比重占到总出口的93.83%,标准差0.019(见表2)。

表2 主要贸易区/贸易国区域外货物贸易比重(2000—2015)①

欧盟前身之一的欧洲经济共同体诞生于1957年3月25日,最初有6个成员国。其后60年间,欧共体和后来的欧盟数次扩大。2004年,欧盟成员国数量由15个扩大到25个,贸易内容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2006年和2007年又再次扩大。现在欧盟共有28个成员国。然而,尽管欧盟成员国数量增加,区域内贸易的比重并未增加。数据显示,欧盟区域外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比重都有微升,平均值分别是33.54%和35.58%,标准差为0.024和0.023(见表2)。

中国在2001年签署了第一个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即《亚太贸易协定》。至2015年中国与13个国家、地区签署了自贸协定②。数据显示,在这15年间,中国与其自贸伙伴间贸易占其总贸易额的比重略有增加,但中国区域外贸易依然占对外贸易的主体,区域外出口贸易比重和进口贸易比重分别为81.2%和71.06%,标准差为0.026和0.021。

总结来说,自1996年至2016年,全球关税在世贸框架下明显下降,且长期保持在低水平的位置;世界主要贸易国对外贸易依存度未发生明显变化;世界重要优惠贸易区区域外贸易比重没有明显变化。另外,作为一个贸易地位迅速上升的贸易国,中国并未如理论预期的那样,注重提高区域贸易的比重。全球贸易仍是中国对外贸易的关注重点。综合以上三个指标,本文认为国际贸易的开放度在过去20年间没有发生改变。

(二)贸易规则变化

世贸组织秘书处自2006年开始有计划地对实施中的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展开调查,对协议中的重要贸易规则进行评估,涵盖内容包括服务贸易条款①、货物市场准入条款②、知识产权条款③、反倾销条款④、贸易争端解决条款  ①、贸易保障措施条款②、贸易便利化条款③、技术壁垒条款④、投资条款⑤、以及中小型企业保护条款⑥。这些报告成文时间不同,调查对象范畴亦有所区别,有些将研究范围设为向世贸组织秘书处通报的区域优惠贸易协定,有些只研究实体区域贸易协议(physical RTA),即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分别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上述因素局限了本文对区域优惠贸易协定规则调查的完整度,但不会影响本文定性分析的结论。

1.服务贸易:分析认为,区域优惠贸易协定中关于服务贸易的条款与世贸服务贸易协定存在差别和创造性,但未造成有影响力的改变。一部分协定在其服务贸易条款中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有一些大胆尝试,但具体效果需要时间检验。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并未对世贸框架下有争议的议题(比如国内管控、保障措施和补贴)进行尝试。

2.市场准入:多数区域优惠贸易协定赞同世贸协定市场准入条款,并表示无条件支持。尽管如此,区域优惠贸易协定中农产品贸易的市场准入呈现出相反趋势。许多农产品,如糖、饮料、谷物、奶制品和肉类,被排除在市场准入名单外,受到贸易保护。这些准入规定较世贸协定有所倒退。另外,该评估报告并未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做出分析与评价。

3.知识产权: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更多的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包涵了知识产权条款。目前超过三分之二的协定承诺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三分之一的协定对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如专利、商标、版权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是这些具体规定差别很大,有近40%并不涉及核心问题。此外,知识产权条款的分布具有集群效应,主要包括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盟、美国与智利、日本、墨西哥组成的集群,不同集群对知识产权条款的具体细节有不同的规定。

4.反倾销:在提及反倾销规则的192个区域优惠贸易协定中,超过90%支持世贸协定的反倾销规则。这些协定或重申世贸协定对反倾销措施的有关规定,或规定直接引用世贸反倾销协定。没有证据显示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的成员国更多地被赋予对其他缔约国使用反倾销措施的权力。只有18个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包含了与世贸反倾销协定不同的反倾销规则,但新规则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缔约国对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模式。

5.争端解决机制:分析指出,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与世贸框架下的机制相比,没有太多不同。例如,两者都包括最初的协商阶段、其后的第三方专家组仲裁以及最后的实施阶段。事实上,大多数区域优惠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化程度远远低于世贸框架下的机制。在细节上,有些区域优惠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对信息透明度的要求更高,另一些允许采取临时救济措施或者罚款,还有一些要求更短的执行期限。

6.贸易保障机制:贸易保障机制在不同区域优惠贸易协定中的差别很大,甚至在同一贸易国与其贸易伙伴达成的协定中也有许多差异。总体来说,约有四分之一的协定明确规定缔约国互相不适用贸易保障机制,或者在全球贸易保障机制被触发的情况下,继续保持区域内贸易。这在事实上造成了对区域外贸易的歧视。另有一部分协定收紧了贸易保障机制实施的条件,在全球贸易保障机制被触发的情况下,只提高关税而不使用其他贸易壁垒;或者规定当进口国拒绝提供原本许诺的补偿时,出口国有权立即进行贸易报复。这些规定可能降低贸易国对使用全球贸易保障机制的诉求。然而在近年的双边贸易协定中,有少数区域优惠贸易协定放松了对启动双边贸易保障机制的条件,使得贸易保障措施在更多情况下可以被使用。

7.贸易便利化:早期的区域优惠贸易协定通常没有贸易便利化的相关条款,但到20世纪90年代末,这类条款开始受到很大重视。世贸组织谈判在很大程度上同时推进了多边以及双边/区域贸易中贸易便利化条款的发展。不同区域优惠贸易协定中贸易便利化条款的具体内容多样,但总体来说呈现三大趋势。首先,虽然与边境相关的海关议题依旧是贸易便利化的一个主要内容,但边境背后更深入的相关问题也开始引起重视。第二,区域优惠贸易协定中贸易便利化的相关条款变得更加成熟、深入、清晰和明确。在某些最近达成的协议中,相关条款的细致程度已经超过了世贸协定中的规定。第三,早期形式和内容多样的便利化条款近年呈现趋同态势,且有证据表明,它们已经反过来促进世贸多边相关规则的发展。

8.技术壁垒:越来越多的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对技术壁垒条款进行了越来越细致的规定。2010年以后签署的协定几乎都包含了相关条款。这些区域优惠贸易协定所包含的技术壁垒条款中,绝大多数直接援引并肯定了世贸协定的技术壁垒条款,只有极少数对条款进行了修改。从现有数据看,这些极少数的修改条款几乎对当前世界多边贸易没有影响。

9.投资条款:绝大多数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的投资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借鉴或复制了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框架下的双边投资协定(BIT),而非依照世贸协定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中对国际投资的相应规定。区域优惠贸易协定采用了BIT对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定义,提供了类似的保护权利,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征收规则,且两者都给予投资者使用投资者-贸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力。两者的差别在于,首先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很少包含投资自由化的条款(除了美国和加拿大与其他国家2004年以后达成的有关协议);其次,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并不重视投资保护方面的条款;第三,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包含了服务(包括金融服务)投资、可持续发展以及机构间合作的补充条款。这些是BIT协定没有也不可能达成的。

10.中小企业保护:超过半数的区域优惠贸易协定有中小企业保护相关条款,但分析指出这些条款形式多样、内容繁杂,且更多情况是出现在其他条款中,比如投资和服务、政府手续、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等。主要内容包括两类:一是明确中小企业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的项目不需要承担协定规定的部分义务;二是在电子商务和政府手续中推进与中小企业的合作。与世贸协定的中小企业条款类似,区域优惠贸易协定中的相关条款目前还处在口号式推动状态,没有实质性影响力。

综上所述,现有的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并未推翻世贸协定框架下的贸易规则。在本文检验的10类重要贸易规则中,服务贸易条款、贸易争端条款、贸易便利化条款以及技术贸易壁垒条款在整体上与世贸协定的相关条款一致;少数协议在世贸协定的基础上,对条款细节做出更详细的规定。货物市场准入条款、知识产权条款、反倾销条款以及中小企业保护条款原则上支持世贸框架下的相关贸易规范,但对具体规则进行了修改,或者弱化了相关规定,或者增加了实施条件。区域优惠贸易协定中的投资条款和贸易保障措施条款与世贸协定的有关条款差别较大,但前者在很大程度上复制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相关条款。世贸组织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一直是国际贸易领域的代表,因此,尽管投资条款与世贸协定的有关条款不同,也不应被视为改变了原有的贸易规则。贸易保障措施的有关条款可能是唯一挑战原有贸易规则的部分,但分析指出,近年达成的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又再度强调贸易保障措施的重要性,因此其未来走向目前还很难评判。

(三)贸易规则被破坏频率

本节通过三个指标测量贸易国违反世贸规则的频率:(1)世贸组织成员就每万亿世界贸易额发起贸易救济措施的频率,(2)世贸组织成员就每万亿世界贸易额向世贸争端解决机构申请贸易仲裁的频率,(3)世贸组织成员采取非世贸框架下贸易救济措施的保护性政策比例。指标(1)和指标(2)借助世贸组织数据库,指标(3)来源于对全球贸易预警组织数据库与世贸组织数据库的对照比较。

从总体上看,世贸组织成员使用贸易救济措施频率在过去20年间呈下降趋势。在2000年前后,全球贸易救济措施发起频率最高。1999年,全球每万亿美元贸易额就约有49起反倾销调查(AD)、5起反补贴调查(CV)和2起贸易救济措施(SF)被发起。自2001年起,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发起频率逐年大幅下降,并在2007年达到最低点。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国际贸易受到巨大影响。全球贸易救济措施的发起频率在2008年和2009年上升,而后又开始回落,2011年达到历史最低点。2012年起,全球贸易救济措施的发起频率再次上升。2016年世贸组织成员发起300起反倾销调查,平均每万亿美元贸易额有15起调查,超过2008年金融危机时的水平;但是图表也同时显示,这个水平与2005年时相当,远低于2000年前后的水平(见图6)。

世贸组织成员向世贸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频率也同样呈下降趋势。如图7所示,自1997年起,全球贸易中每万亿美元贸易额贸易争端仲裁发起的频率逐年下降,并在2011年到达最低点。唯一的例外是2002年,该年超过半数的贸易争端仲裁申请是由美国、欧盟对其贸易伙伴发起的(中国不是主要对象)。2012年至2016年,贸易争端仲裁的发起频率小幅上涨,但基本维持在2006年至2010年的低水平。

世贸组织成员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争端仲裁频率的下降并不意味着他们更多地选择其他贸易保护政策。全球贸易预警组织收集了G20国家在2009年至2016年间的贸易保护性政策数量,其中包含了通报给世贸组织秘书处的贸易救济措施。根据全球贸易预警组织的数据,G20国家事实上大量使用了非世贸框架下的贸易保护性政策,这些政策有损于其贸易伙伴的利益。②然而如图8显示,G20国家使用非世贸框架下贸易保护性政策占其总体保护性政策的比例呈下降趋势。这意味着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

或许国际贸易秩序在短时间发生了失序,但失序的影响正在减弱。G20国家更多地回归世贸框架,使用框架下的贸易救济措施保护本国利益,而不是继续走向单边与不透明的贸易保护政策。结合前两项指标,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性预期正在增强。

五、国际贸易秩序的发展趋势

本文测量结果有助于回应当前关于国际贸易秩序的三个重要争论。首先,针对近年“全球贸易相对萎缩与国际贸易碎片化导致国际贸易发生失序”的争论,本文的数据分析显示,尽管2013年至2016年全球贸易量呈负增长趋势,但2016年世界贸易额的绝对值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前基本持平。世界主要贸易国的关税水平依旧保持低位。虽然2013年以后全球主要贸易国的货物贸易对外依存度逐年下降,但服务贸易对外依存度持续上升。与此同时,没有证据显示国际贸易的区域集中化程度显著上升。在本文选取的主要自由贸易区案例中,多数区域内贸易占总贸易额的比例没有明显变化,欧盟的区域内贸易占比甚至略有下降。综合关税水平、贸易依存度和国际化/区域化程度三个指标,国际贸易的开放度最近10年未有明显下降。根据本文对国际秩序的定义,国际贸易的开放度是判断国际秩序有无的主要标准,因此本文认为当前的国际贸易领域存在秩序。

第二个争论是关于“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的爆发性增长是否改变了国际贸易规则”。区域优惠贸易协定赋予各贸易国自主制定贸易规则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贸易国愿意舍弃以世贸协定框架为代表的现有贸易规则。尽管有贸易国对部分现有的贸易规则细节有所不满,但多数国家对当前的贸易原则是认可且支持的,毕竟1995年以来国际贸易在世贸框架下的蓬勃兴盛是有目共睹的。本文就10个主要国际贸易规则分析对比了世贸协定和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的相关内容。结果显示,虽然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在具体规则的细节上存在多样性,但是这些协定所反映的贸易原则与世贸框架保持了高度一致。根据国际贸易秩序的定义,贸易规则所反映的主导价值观决定国际贸易秩序的类型。尽管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对具体的贸易规则细节做出了多样的规定,本文并不认为当前国际贸易领域的主导价值观发生改变,因此国际贸易秩序的类型没有发生改变。

第三个争论是关于过去20年间“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上升破坏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性”。从数据上看,自2013年以来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频率有所升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每万亿美元的贸易量全球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为15起,与2013年相比只增加了3起,与2005年持平。与之产生强烈对比的是世贸组织成立的前五年,全球贸易救济措施的平均发起频率达到每万亿美元38起。如果我们认为2005年前后存在良好的国际贸易秩序,为什么2016年的秩序就被认为受到贸易保护主义的威胁?也有学者提出世界贸易大国更多地采用单边贸易保护政策,而非世贸框架下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全球贸易预警组织的数据则证明,G20成员国使用非世贸框架下的贸易保护政策的比例自2009年以来逐年下降。这意味着1996年至2016年各贸易国破坏贸易规则行为的频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性较强。

结合以上三个结论,本文认为1996年至2016年国际贸易格局的改变没有造成国际贸易秩序本质上的变化,即国际贸易保持有序状态,贸易秩序的类型没有发生变化,秩序存在较好的稳定性。这与传统贸易理论对贸易格局和贸易秩序关系的理解不相符合,而国际贸易格局改变的方式不同是其主要原因。传统理论中,国际贸易格局的改变意味着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权由某一个或某几个国家手中转移到另一个或另几个国家手中。与之不同的是,当前国际贸易格局的改变特点是将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权由一两个经济体独占分散到由多个经济体共同享有,又借由区域优惠贸易协定继续分散到由所有贸易国共有。

贸易规则制定权的转移会造成国际贸易秩序的变迁,但规则制定权的分散化却可能维持贸易秩序的稳定发展。就当前的国际贸易秩序而言,首先,稳定的国际贸易秩序与世界主要贸易国的本国利益息息相关。目前,全球贸易依存度普遍较高,其中主要贸易大国的平均贸易依存度达到47%。这意味着这些国家的GDP有将近一半是由国际贸易贡献的。一个不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意味着不可预知的巨大风险,绝大多数国家因此缺乏推动国际贸易秩序更迭的理由和动力。

第二,个别大国对于稳定的国际贸易秩序的要求还有其政治考虑。例如,作为最大的出口国也是国际贸易格局变化最大的推动因素之一,中国明显受益于当前的国际贸易秩序,并继续需要一个稳定的国际贸易秩序以完成其民族复兴的目标。而对于德国这个维护和推动欧洲一体化的关键国家,倡导自由贸易秩序是维持欧盟内部稳定的需要。正如制度稳定论指出的那样,当霸权国放弃或无法提供保证自由贸易秩序的公共产品时,次一等力量的贸易国可以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在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是中国首先摆脱危机的影响并刺激国际经济的回暖和复苏。特朗普就任总统后表达美国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贸易政策取向,中国和德国领导人随即公开表示将坚持和维护自由贸易秩序。中国与德国有动力也有能力提供保证自由贸易秩序的公共产品。①

基于上述原因,虽然自2017年开始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性受到美国贸易政策的巨大挑战,但本文认为未来5年的国际贸易秩序不会发生崩溃,其秩序类型也不会发生改变。正如传统贸易理论所预测的那样,与正在崛起的大国相比,相对衰落的霸权国对改变国际贸易秩序和采取贸易保护政策有更强的诉求。美国组织TPP谈判被认为是美国重塑国际贸易秩序、重新获得亚太地区贸易秩序主导权的手段。①特朗普总统在竞选中承诺“买美国货、雇美国人”。竞选成功后,他在2017年4月签署一项行政命令,要求联邦政府机构打击H-1B签证项目中的欺诈和滥用行为,加强联邦政府机构各自“买美国货”的规定,以兑现其竞选承诺。②美国重新谈判北美自贸协定也被认为是美国意图改变国际贸易秩序的一个信号。特朗普认为北美自贸协定是美国对加拿大和墨西哥贸易赤字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其竞选中就承诺要退出该协定。另外,在2017年12月18日白宫发布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特朗普政府更是把经济问题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且将矛头直指中国。

然而,当前分散的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美国在多边框架下改变贸易规则的能力。美国自认无法继续主导世贸框架下贸易规则的制定,因而转向推动TPP谈判;但TPP的磋商也没有朝着特朗普总统期待的方向发展,因此他上台后立即宣布退出TPP谈判。北美自贸协定谈判的重启同样也不顺利。2017年10月17日,美、加、墨三国结束第四轮谈判,因三方“巨大观念差异”没有达成共识。目前加拿大和墨西哥依然在谈判中尽力保护和扩大本国利益。③即便美国以其不容忽视的实力和影响力最终主导了北美自贸谈判,新北美自贸协定也不必然作为样板被其他区域优惠贸易协定所效仿,进而改变国际贸易秩序的类型。

美国认为当前的国际贸易秩序不符合自身利益,但分散的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权使得美国难以在多边框架下改变国际贸易规则;与此同时美国国内对保护本国产业诉求却不断上升,单边的贸易保护措施因此成为一个合理的选择,也构成了对当前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性最大的威胁。2018年3月8日,特朗普总统签署公告对所有进口钢铁和铝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①3月22日,特朗普总统宣布将对5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关税,并限制中国对美国科技产业投资。②可能发生的贸易战对当前的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性预期形成直接冲击。

然而本文认为,当前的国际贸易秩序不会发生崩溃。只有当世界主要贸易国分别放弃世贸协定框架,国际贸易的开放性从整体上受到不可逆的限制,国际贸易秩序才会被认为发生崩塌;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不符合绝大多数国家的利益。在美国宣布这一系列单边贸易保护政策之后,各主要贸易国纷纷强调世贸贸易准则,谴责美国的行为;在美国国内反对贸易保护政策的声音也很强大。这些舆论对特朗普政府的贸易政策有约束的作用。此外,中国和德国对于稳定的国际贸易秩序有经济和政治上的双重需求,因此中德也很有可能对美国做出一些让步,牺牲少许贸易利益,以维护当前的国际贸易秩序。

国际贸易秩序类型的改变也同样是有条件的。只有当世界主要贸易国舍弃了当前自由贸易与公平贸易并行的贸易价值观,接纳了新的价值观(譬如以公平贸易为主导的国际贸易价值观),国际贸易秩序的类型才被认为发生改变。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权分散,美国不再有能力主导贸易价值观的当下,主流贸易价值观要发生变化还需要很长的一个过程。

*注释及参考文献请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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