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企业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相关概念辨析和比较

法律渊源比较

【主体定义】

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前,被称为“国营企业”,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首次采用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称谓;1988年正式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采用了“国有企业”的称谓。但对于何为国有企业,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税务总局等颁布了不同的规定,对“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差异较大,一般认为国有企业包括了国有全资和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2016年06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国有企业”的内涵和外延,并采取了现代公司治理规范的分类标准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该分类为法律层面的分类,无论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都应当在此基础上做更为细致的规定。同时,即使是2016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仍然沿用“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在若干规则中明确规定了该国家出资企业转让产权和资产时,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则。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按照上述规定,应当将出资人分为 1)政府部门、2)机构、3)事业单位、4)单一国有企业、5)国有控股企业。

还应当将国有情形分为三种:

而事业单位的概念则非常清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也可以划分为:

【资产/产权的定义】

应当将企业国有资产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产权,二是资产。虽然之前出台的条例和规章没有细分产权和资产,但产权和资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在2016年0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之后,应当对此严格区分。

所谓的(国有)企业产权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产权是类似于股权的概念,但内涵比股权更加宽泛。所谓(国有)企业资产是指:企业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

而事业单位内的国有资产,则在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

【产权交易规则】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产权转让的应当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涉及控股权转让的应当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而国有企业的子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批则由该国有企业制定制度确定审批权限;重要的子企业产权转让,也应当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对于多主体持股的子企业,则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相关的批准手续。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资产转让的,由母公司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由母公司自行决定。只不过,母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拟转让资产的种类、金额标准等具体规定。同时,该管理制度还应当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事业单位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直接法律依据。根据该办法,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具体职权包括:“……(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

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如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卫计委)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等事项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最后再报财政部门审批。

张雷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同时拥有建造师,装修工程监理师,助理造价工程师等工程类职业资格。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学学士,并获得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专业学位。执业近七年,重点服务房地产与工程诉讼、医疗地产、招投标与政府采购法、菲迪克合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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