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况(二)善意接受需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受票方而言,有恶意接受虚开的,有善意接受虚开的。对恶意接受虚开的,税务机关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善意接受虚开的,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换句话说,善意接受虚开,其进项税额应当转出,但不加收滞纳金。
那么什么是善意接受虚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比如,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货一批,支付价款后,取得了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了进项抵扣。不久,乙公司被定性为虚开,但经税务机关检查,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知道乙公司开具的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因此,甲公司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求甲公司将已经抵扣的税款做进项转出,但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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