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的体检异常未告知,百万医疗险遭拒赔

这是不才在2021年的第4篇原创文章。

不知不觉就写了十多篇保险“理赔”,期间经历过许多保险公司的理赔,也见过发生的各种理赔纠纷。

这个专栏立志让读者了解保险公司的“赔”和“不赔”,深知保险功效的同时,避免踩坑。

2019年3月24日,卢某为自己投保了x平洋的重疾险和百万医疗险。

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8日,卢某入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慢性××活动期重度,2.脂肪肝,3.脾功能亢进,4.胆囊结石,5.肾囊肿,产生医疗费8198.19元,个人承担1898.6元。

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24日,卢某转上级医院,出院诊断为1.慢性××慢加急性肝衰竭合并高氨血症、电解质紊乱(低钠、低钾血症)、低蛋白血症,2.胆囊炎,3.胆囊结石,4.胆汁淤积性肝病,5.非萎缩性胃炎,6.肾囊肿,产生医疗费91528.32元,个人承担41309.94元。

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19日,卢某转院,出院诊断为1.病毒性××(乙型)慢性重度,2.高胆红素血症,3.酒精性××,4.胆囊结石并胆囊炎,5.双肺肺炎,产生医疗费273818.99元,个人承担82654.59元。

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9日,卢某再次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慢性××重型伴肝功能衰竭,2.低钾血症,3.胆囊结石,产生医疗费14329.45元,个人承担1807.27元。

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0日,卢某再次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慢性××,2.慢性肝衰竭,3.淤胆型病毒性××,4.高脂血症,5.胆囊颈部结石,6.肾囊肿,产生医疗费8165.61元,个人承担1130.56元;

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3日,卢某再次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肛门尖锐湿疣,2.乙型××(恢复期),3.高脂血症,4.血细胞减少,产生医疗费3737.49元,个人承担1122.47元。

可以看出,

卢某主要是进行肝和但方面的治疗,

家庭承担医疗费用在13万元左右,

同时对家庭后续的生活也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2020年3月19日,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退回已交保费381元。

卢某在2017年10月13日于xx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多项指标有异常状况。

卢某不服,上诉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已向投保人作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故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129923.43元。


回顾整个案件,卢某的核心论据有两点:

1、诸多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没有进行健康告知的询问

2、2017年体检指标异常,2019年投保医疗险并出险,时间线上不存在故意骗保行为

也就是说,

保险公司本身就有没主动询问的过失,而被保人没有主观上的骗保行为倾向。

以上,

有任何保障方面的问题欢迎私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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