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14岁少年在滑雪场将人撞到,被要...
吉林市,14岁少年在滑雪场将人撞到,被要求赔偿100000元。少年说,参与滑雪这么危险的活动,请自担风险,法院这么判了。
辽宁的武权从小学一年级起,就跟随专业滑雪教练学习,多次参加省青少年专业比赛。
2020年1月,时年14岁的武权在吉林某滑雪场中级滑道滑雪时,在从侧面超越前面的高源时,与高源发生碰撞,导致高源受伤。
高源在医院治疗2天,被诊断为右肱骨干骨折,支付医疗费43857.37元,保险公司赔付25618.91元。武权父亲向高源支付1000元。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高源不构成伤残,误工期229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建议10000元。
高源与武权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武权及其家长告上法院,要求武权赔偿损失106649.26元。
法院审理认为,滑雪是一项在雪地上高速滑行的运动,本身存在固有风险,属于“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故本案应当适用“自甘风险”原则。高源自愿参加该活动,应自担相应的风险。
处于领先位置的滑雪者相对于其他滑雪者,对雪道具有优先使用权,后方滑雪者应当与前者保持安全距离,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从后方或侧方超越他人时,应保持足够距离。
武权自认从小学一年级起,即跟随专业滑雪教练学习双板滑雪,多次参加省青少年大小型专业比赛,应知晓滑雪的相关准则,其作为后方滑雪者从侧方超越时,未能遵守上述准则,造成高源受伤,构成重大过失,酌定承担40%的责任。
法院核实的赔偿金额为医疗费18238.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3895.10元,高源主张的12610.80元未超出范围,予以支持;营养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高源的损伤未构成伤残,故不予支持;误工费35355.31元;鉴定费因高源未构成伤残,故应自1900元中扣除700元的伤残评定费用,支持1200元;律师费6000元,不予支持。合计损失86604.57元。武权应赔86604.57×40%≈3464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元,还应支付33642元。
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判决,武权家长赔偿高源33642元,驳回高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源对判决不服,于2021年8月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武权赔偿损失101649.26元(减去一审判决34128元,上诉金额为:67521.26元)。
高源说,武权从小学一年级起,即跟随专业滑雪教练学习,并多次参加省青少年专业比赛,属于专业运动员,其在滑雪场内,做出极其危险的专业滑雪动作,并因速度过快无法控制,且未与滑行在先的自己保持合理安全距离,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系重大过失,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高源说,自己作为正常滑行的滑雪者,对本次事故不负有任何责任,无法预测作为专业运动员的武权,能够在中级雪道作出闪电式花样专业滑雪动作,并造成事故。
高源说,在武权拒绝一切合理赔偿后,委托律师诉讼所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未能支持于法无据。上述费用均系高源诉讼维权的合理支出,应予以改判。
武权辩称,划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是根据法律规范,对武权一行为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没有遵守这种要求,但又未违背通常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规则时,就是一般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的要求,甚至连一般标准也未达到,就是重大过失。
武权随专业教练学习,不是市队也不是省队队员,滑雪只是业余爱好。武权参加比赛的证据是为了证明其不是初滑者,是经过培训才上的高级滑雪道,不能因其受过培训就成为重大过失的理由。
在发生碰撞时,也不是从后方把高源直接撞倒,是两人已处于平行状态,都在进行左右换位式滑雪时,高源的前板撞到武权的后板,是武权的滑雪位置在前,高源在后。
武权是被撞方和受力方,武权没摔倒是因为岁数小,反应快,高源反应慢自己摔倒造成骨折。
在选择这种危险式的运动就应该知道危险性,且高源已是年过半百的老人,应对在高级雪道滑雪的风险有充分的认知,并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自甘冒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在民法上,自甘冒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
本案中,高源在中级雪道滑雪,可见其对滑雪亦具有相当的基础,应当知晓在滑雪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判决高源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并无不当。同时,武权作为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滑雪者,也负有尽最大可能避免碰撞的义务,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武权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
目前并无法律规定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律师费,故一审未支持律师费用并无不当。
2021年9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民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