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柯的“权力”研究思考黄宗智的“实践社会科学”
前几天公众号推送了“实践社会科学研究——黄宗智论文选集”第一部分“理论与方法”,我细读了其中第一篇《探寻扎根于(中国)实际的社会科学》(点击标题查阅),这篇文章发表后又作为总序被收录在黄宗智最新三卷本著作《实践社会科学与中国研究》当中,是黄宗智对其几十年学术生涯以来所坚持的研究方法与研究立场的总结。读完之后很有收获,当然阅读过程中也有一些疑问与想法,简单写一下,不一定正确,欢迎诸位读者朋友赐教。
一、实践社会科学
在《探寻扎根于(中国)实际的社会科学》一文中,黄宗智通过其本人对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史、明清法律史的研究,提出了从经验到概念/理论再到经验的研究方法与路径,黄宗智基于其本人大量深入的社会科学研究以及由这些研究提炼、总结出的研究方法,继而对西方中心主义的、强调二元对立的、以演绎逻辑为内核的形式主义研究方法进行了批判,特别是对以韦伯为代表的强调形式理性的西方主流形式主义的霸权的批判。
为突破这一形式主义窠臼,黄宗智一方面继续吸收西方的学术资源,对后现代主义强调表达和话语的研究方法与立场进行了批判性吸收、对布迪厄突破二元对立的“实践理论”,乃至康德的“实用理性”亦进行了批判性吸收,并且在小农经济研究领域受恰亚诺夫等实质主义理论家的理论启发;另一方面,黄宗智立足本土的经验实践与学术资源,对中国传统历史、社会与价值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对近现代中国的革命实践亦进行了深入分析。
由此,黄宗智指出,传统中国有一种悖论性的、迥异于西方的,体现了实践与话语既背离又存在着紧密互动关系的“实用道德主义”;而到了近现代,中国革命能够取得成功也不在于全盘西化或全盘苏俄化,相反,恰恰在于中国的革命者能够找到一条连接实践与理论的正确的道路,从中国的具体实践出发,提炼出符合本土经验的理论,再以这些理论指导中国革命,最终获得成功。
进一步,黄宗智从其自身研究和学习经历中总结出至为关键的三步:认识到中国的悖论性才有可能连接上中国的实际和现代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并建立扎根于实际的中国社会科学和其主体性;看到中国传统和现代正义体系中道德性表达和理念与其实用性实践的既背离又互动、抱合,才有可能掌握中国悠久历史中的实用道德主义核心以及其对待二元合一的基本思维,与西方非此即彼的思维十分不同;认识到儒家的经济社会“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核心道德理念,才有可能赋予前两步的认识所不可或缺的前瞻性,才有可能认识到实践中所需要的抉择标准,以及如何贯通中国的历史、现实与未来。
黄宗智的总结基于其经验研究特别是对中国农村经济史与明清法律史的扎实研究,对来自于西方的形式主义方法论、后现代主义、实质主义理论与方法、实践理论都进行了批判性吸收,并结合中国的经验,在具体的研究中对此进行了融合,提炼出了“实践社会科学”这一研究方法与基本的研究立场。很具有启发性与实践意义。但是,在笔者看来,黄宗智的这一研究方法与立场仍有值得商榷之处,或者说,这一论述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这里,我主要结合福柯关于“权力”的研究来进行分析。
二、权力与实践
一般而言,福柯这位充满传奇色彩的思想大家总是被归类于后现代主义者,福柯关于性、真理与话语、主体的生产与再生产的研究的确启发了许多后现代主义者。因此,把他的社会理论归类于后现代主义理论似乎并无不妥。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虽然对此有所争议,但总体上说来,福柯的理论思想中多少是具有后结构主义与后马克思主义色彩的,这尤其体现在福柯对于“微观权力物理学”的研究当中。因此,仅仅将福柯的研究归于后现代主义的表达/话语研究,会忽视福柯更具有洞见性与启发性的“权力”研究。
从福柯的“权力”研究出发,我们也能进一步探讨黄宗智的“实践社会科学”的不足之处。忽视了权力的运作、生产与再生产,去研究表达/话语与实践的背离与互动,会使得研究结论成为“两足凳”,立足不稳。在笔者看来,这便是黄宗智所言的“实践社会科学”的美中不足之处。
我们不妨首先以福柯的“权力”检视黄宗智批评与借鉴的著作理论。首先是以韦伯为代表的形式主义西方法律理论,在福柯看来,形式主义理性基础上的法律并非是统治者统治权力的对立面,相反,它代表着统治权力的进一步深化,权力加诸于民众的形式变换了——规训的形式逐渐取代了惩罚的形式,而非消失或让渡了。后现代主义关于表达/话语的研究亦揭示了权力对于真理/话语生产与再生产的强大作用,表达/话语背后是权力机制的运作,与其说表达/话语塑造了主体,不如说是权力塑造了主体。
布迪厄的“实践逻辑”虽然宣称着力于突破二元对立,但实际上,布迪厄所谓的“建构的结构主义”仍然具有很强的结构主义色彩,结构性的权力机制对于个体“习性”的塑造以及对于场域运作的影响仍然占据主位。
与西方主流的形式主义、后现代主义、实质主义以及布迪厄的实践理论皆有所不同,福柯的“权力”研究继承的是尼采的衣钵,走的是一条不同于西方主流的理性主义以及布迪厄的“实践理性”研究路径,与通常意义上的西方后现代主义的反理性主义潮流亦有所区别。
在研究具体经验与实践时,正如福柯所言,要关注“权力的微观物理学”,关注权力是如何像毛细血管一样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肌体与内核之中的,关注权力是如何进行渗透、运作、生产与再生产的。也就是说,实践与表达/话语的背离与互动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不仅仅有黄宗智所说的长时段的历史与传统的惯性作用、实用主义的道德观,还有“微观的权力物理学”,权力的运作推动了实践与表达/话语的背离与互动,推动了实践的发展、表达/话语的生产与再生产。
引入福柯的“权力”观,我们亦能够进一步深入理解“实践”问题:黄宗智强调的中国“实用道德主义”核心观念的另一面往往是“谁的拳头大,谁的道理就硬”,“说一套,做一套”被视为理所当然,“辩证、辩证”,往往是既不接受“辩”,也不允许“证”,可以批左、可以批右,实在不行还可以批“形左实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在需要的时候才成为“真理”。如何看待实践与应然、实然的复杂关系,恐怕还需要在表达/话语与实践之外,引入“权力”这一视角来进行深入思索。
在《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的一个脚注中,黄宗智对他所说的“实践”与孙立平所说的“实践”的区别进行了简要陈述:孙立平提出了“实践社会学”和“转型社会学”的设想(孙立平:《实践社会学与市场转型过程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对我很有启发。但我对“实践”概念的使用和孙先生颇为不同(也和布迪厄不完全一致)。他的“实践”是主要相对于制度而言的,我这里的“实践”则更相对于理论和表述(表达);他的“实践”主要指“过程-事件分析”而言,我这里则更以长时期历史实践变迁为主。我之突出认识论问题,以之为关键,孙先生大概不会同意,但我相信我们的指向是基本一致的,或者起码是相辅相成的。
在孙立平的“过程—事件分析”分析当中,关于权力机制与权力的运作自然是分析过程中的重要一环,黄宗智没有采取此一“实践观”,在转向认识论的同时,他似乎也忽视了“权力”概念。然而,在笔者看来,即使是以长时期历史变迁为主、以认识论问题为关键,有关“权力”概念、机制、生产与再生产的问题恐怕也不应该被一并忽视。
当然,福柯的“权力”观也被批评为以权力取代主体理性的先验地位,将之过度拔高到主体、话语、实践之上的地位、以之解释一切经验事实,这一批评也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将福柯的“权力”研究引入黄宗智的“实践社会科学”,只是我在阅读黄宗智这篇文章时的一点想法,有无道理、可不可行,还需要进一步思索,我还没有肯定的答案。
一点不成熟的思考,欢迎诸位不吝赐教,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