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遗嘱效力顺序的变化
来源: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转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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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为了争夺遗产导致亲人反目的案例已不是新鲜事,为避免矛盾,许多老年人会提前立下遗嘱,但有些老人因某些情况发生变化可能会立下多份遗嘱。
关于遗嘱的形式及效力顺序你了解吗?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与现行《继承法》关于遗嘱效力方面的规制又有什么不同呢?
先来看一个案例:王老汉丧偶多年,膝下有两个子女,王甲和王乙,后两子女陆续成年并结婚成家。王老汉年老患病,立下自书遗嘱,自己百年之后,名下的房产归王甲、存款归王乙。后王甲、王乙因工作繁忙便为王老汉雇佣一保姆赵A负责照顾王老汉起居,王老汉对赵A的悉心照料甚是感激,遂写下遗嘱,自己百年之后,名下房产归赵A,存款归王甲和王乙,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后王老汉弥留之际感觉愧对子女,遂于病床上口头立下第三份遗嘱,自己百年之后,名下房产及存款归王甲和王乙,赵A可在该房屋继续居住十年。王老汉去世后,赵A因房产归属问题与王甲、王乙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分析:本案涉及遗嘱效力的顺序问题。关于此问题,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与现行《继承法》两者规定并不一致。如适用不同的法律,将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一、如本案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即受现行《继承法》规制。
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由上述规定可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本案中三份遗嘱内容不一致,应以公证遗嘱记载的内容为准,按照该遗嘱,王老汉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应归保姆赵A所有。
二、如本案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后,即受《民法典》规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更侧重于保护公民意思自治,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三份遗嘱记载内容不一致,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按照该遗嘱,王老汉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应归王甲和王乙所有。
法官普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