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VIE构架
一、VIE 的内涵基于国内产业政策对于外资的限制,互联网、传媒、教育等企业纷纷采取VIE 模式绕开法律监管,实现境外上市、获得境外资本的投资。所谓VIE 模式(VariableInterest Entity,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即 VIE 结构,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 VIEs(可变利益实体)。VIE 模式一般由境外上市主体、外商独资企业(WFOE)和境内经营实体(外资受限业务牌照持有者,如具有办学资质的学校)三部分架构组成。其中,境外上市主体出于税收、注册便利等种种考虑,可能采取开曼公司、香港壳公司等多种甚至并存的多重模式。在 VIE 模式中,境外上市主体不直接收购境内经营实体,而是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再通过一揽子协议,取得对境内经营实体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同时,通过为国内运营实体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等服务,将境内业务实体的所有净利润,以「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外商独资企业,最终在完税后再将经营利润转移至境外上市主体中。二、VIE 构架搭建步骤通常来说,有以下四个步骤实现 VIE 结构:(一)设立海外第一层权益主体——BVI 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成立第一层权益主体 BVI 公司的原因为,BVI 对公司注册的要求简单,成立程序快捷、维续成本低廉、保密性高;宽松的外汇管制;无须缴付任何所得税、预提税、资本利得税、资本转移税、继承税、遗产税或财产税。BVI 作为创始股东的持股主体,股东用自己 100% 持有的 BVI 公司持有其在开曼公司的股份,而非个人直接在开曼公司持股,若以后开曼公司有分红或者出售股票所得收入,该项收入进入 BVI 公司而非个人,BVI 免税且具保密性,股东避免了被立即征收个税,具有递延纳税或者可能免税的功能。(二)设立海外第二级权益主体——开曼公司现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等国际知名交易所都接受注册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公司挂牌上市。但因 BVI 注册公司透明度低不易被接受,所以选择开曼作为上市主体。(三)设立海外第三级权益主体——香港壳公司香港跟中国大陆有税收优惠政策,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陆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设置一层香港,未来大陆公司向股东分红等可能会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从具体注册操作层面讲,用香港作为股东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WFOE),需要对股东进行公证,而香港公司的公证费用和时间成本,均比对开曼进行公证节约很多。(四)香港壳公司在境内设立 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WFOE 与境内运营实体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利润转移及非股权控制的目的。通过这一系列的控制协议,注册在开曼的境外上市主体可以控制中国的境内经营实体及其股东,使其可以按照外资母公司的意志经营境内运营实体企业、分配、转移利润。
三、VIE 构架涉及的协议境外上市主体为了取得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权以及转移业务利润,通常会安排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控制的 WFOE 与境内运营实体公司及其股东签署一系列协议,一般而言,该一系列协议会包括以下类型:(一)借款协议即 WFOE 借款给内资运营实体的股东,股东将资金注入企业发展业务。(二)股权质押协议:内资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运营实体公司的股权完全质押给 WFOE。(三)独家顾问服务协议:通过该协议实现利润转移,协议规定由 WFOE 向经营实体企业提供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及技术顾问服务,而实体公司向 WFOE 支付的费用额为全年的净利润。(四)资产运营控制协议:通过该协议,由 WFOE 实质控制经营实体的资产和运营。(五)认股权协议:即当法律政策允许外资进入实体公司所在的领域时,WFOE 可提出收购实体公司的股权,成为法定的控股股东。(六)投票权协议:通过该协议,WFOE 可实际控制运营实体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或直接向董事会派送成员。四、VIE 架构相关主体设立所需资料序号设立机构所需资料1BVI 公司1、董事及股东身份、地址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及护照;如为外国人,请提供护照,并请同时提供详细住址和住址;2、公司名称;3、注册资本(5 万股,每股金额自定,可认缴);4、公司股东股份分配比例(股东 2 名以上);5、公司业务性质(经营范围)。2开曼公司1、董事及股东身份、地址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及护照;如为外国人,请提供护照,并请同时提供详细住址和住址;2、公司名称;3、注册资本(无限制,通常 5 万美金,可认缴,上市前需实缴);4、公司股东股份分配比例(股东 2 名以上);5、公司业务性质(经营范围)。3香港公司1、董事及股东身份、地址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护照均可);2、公司名称;3、注册资本;4、公司股东股份分配比例(股东 2 名以上);5、公司业务性质(经营范围)。4香港公司认证(设立WFOE 时提供给国内工商局和商委)1、公司注册证书(相当于国内营业执照);2、商业登记证(相当于国内税务登记证);3、法团成立表格;4、公司章程。5WFOE1、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护照复印件;2、香港公司公证认证文件原件;3、拟设立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明复印件;4、拟设立公司注册地址的租房合同原件;5、拟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全体董事、监事及经理的身份证。五、VIE 构架的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一)合规性法律风险VIE 结构主要用于境外投资机构投资我国禁止性行业和规避 2006 年商务部颁布的 10 号文的关联并购审查制度,在境内的适用本身不排除涉嫌规避我国对外资禁止性行业的准入规定,合规性尚无明确定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了 VIE 结构第一案:亚兴公司和安博教育关于 VIE 构架的股权纠纷案件,并且支持了 VIE 结构的合法性。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在最高院这个层面触及到 VIE 结构的合法有效性这个议题,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是从现阶段看,VIE 结构的适用安全性是能够得到保证的。(二)控制风险VIE 构架下,WFOE 作为运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将需考虑限制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权限的风险控制安排,包括加强投资方参与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决策与管理的权力,由投资方人委派的人选担任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至少成为董事等,以防止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全权操纵 VIE 结构的存续,并确保在境内企业违约时能及时触发 VIE 控制协议中股权质押等权利的行使机制。(三)WFOE 和运营公司合约风险改进和优化 WFOE 和运营公司之间控制协议的条款规定,提高企业控制协议的可执行性和建立违约风险控制措施,从而切实提高 VIE 结构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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