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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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ying:律师专业文章,希望你觉得仍然可读,其实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只不过,当你没有遭遇的时候,你觉得法律离你很远。来涨点姿势吧,伙伴们。
文/律林好汉
跨入律师行业以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依法提出罪轻辩护的案子已经记不清有多少件了,但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只有唯一一件,也是辩护成功的一件。
记得那天接到堂妹夫焦急的电话,说其侄女婿李某被金牛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抓了,至于原因是抢劫致人死亡。这可是重罪啊!人命关天,命案必破。若此罪成立,判处极刑很有可能。我没有细问,因为具体案情堂妹夫只能道听途说。我让他赶紧联系李某的近亲属,前来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就绪后,我连忙安排时间办理会见手续。来到金牛区公安分局法制科,被告知此案在侦查阶段,鉴于案件情况,需要承办人陪同会见。于是到楼下的刑警大队,找到承办警官,办好会见手续后一起到位于郫县安靖镇的成都市看守所。因工作纪律,我与警官一路默默无闻。来到看守所,我们一起将会见手续及证件交给接待狱警,等候会见。半小时左右,李某被带进会见室,与我和警官隔窗相望。表明身份后,我问他究竟参与抢劫没有,他说没有,什么事都不知道就被抓进来了。既然如此,作为辩护人,我能说什么呢?我停止了此次会见,离开看守所。回来的路上,我打破沉默,对警官说李某没参与抢劫被你们抓进来了。警官说,我们没有证据不敢随便抓人,办错案要终身追责的。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被移送到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而不是同级的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级别的提升,意味着至少有可能判无期徒刑或死刑,凶多吉少。经多次会见,李某仍坚持其没有参与抢劫。我一再告知,本案是团伙犯罪,你一人不承认,若其它证据能证明,一样能判你有罪,若认罪态度不好,量刑会加重的。李某直呼冤枉。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得知消息后,立刻去法院阅卷。面对检察院移送的主要证据材料及起诉书,我深感责任重大。一份份询问笔录显示,李某在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均否认参与此次抢劫,且有多数其他被告人的供述李某没参与此次抢劫;作案工具经鉴定无被害人遗传标记;证人证言存在诸多矛盾、疑点等等。无罪辩护上升为主旋律,关键看庭审情况。
开庭如期而至,九个被告人均有委托或指定辩护人,阵容强大。公诉人指控这九名被告人结成团伙,利用早晚到建筑工地设摊摆点,以抽奖为名,行诈骗之实。案发当天,抢劫一民工现金并致该民工头部被钢管打伤抢救无效死亡。所有被告人都说没有到过案发地,应是另一团伙所为,他们只是骗钱,没有打伤过人。经公诉人、辩护人、法官询问,经对各份指控证据的质证,经控辩双方激烈的辩论,直到晚上七点过,持续一天的庭审才结束,择日宣判。
我的辩护主要意见: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均作无罪供述,其他被告人之前和当庭均供述李某未参与此次抢劫。本案其它证据与被告人李某无关联性,且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证实被告人李某实施了抢劫犯罪。司法应是权威而严肃的,尤其是刑事司法,它涉及一个人的自由乃至生命。更应慎之又慎,严把证据关,坚持唯一性、排他性的证明标准,必须排除一切无罪的合理性解释,做到确实、充分,容不得半点疏忽和懈怠,否则,极有可能错杀无辜,酿成冤狱之灾。不可否认,抢劫犯罪属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特别是团伙抢劫,危害更大,人人痛恨,应予铲除。然而,对抢劫犯罪的惩处应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宁纵勿枉”。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极为严格,要求做到“确实、充分”,达到质与量的统一,其基本要求是排他性,即证据体系形成完整“锁链”,一环扣一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所得出的结论是唯一性的、排他性的。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一般来说都是处以重刑的案件,更是依法需要慎重处理的案件,然而本案证据存有疑点,相互矛盾,不能排除有他人作案的可能,根据“罪刑法定”以及“疑罪从无”原则,李某并未构成犯罪。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宣判日姗姗到来,李某被宣告无罪释放,无罪辩护被法庭采纳。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法获得了其被羁押期间的国家赔偿。
无罪辩护的成功,让李某“死”里逃生,让我看到了法治的进步。
作者:律林好汉,律师职业。跃然纸上的那抹悠然之思,只为留住经年的悠悠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