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案例 | 多打一个6,处罚力度该多大,他们家去告海关了

首先,这是一个起诉海关的案例

从行政处罚开始到行政复议再到诉至法院,最后再到一审不服继续上诉!

主人公大展公司不屈不挠,最后---

看案例:

案情回溯:

大展公司受大海小飞公司委托,于2017年X月X日向大山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电缆18479千克,申报价格CIF872,06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XXXXXXXX,报关单号XXXXXXXXXX。经海关查验,该票出口货物的实际价格为CIF87,206美元,大展公司价格申报有误,涉嫌申报不实。

本个月内,大山海关立案受理案件。次日,大展公司自愿缴纳担保金人民币140,000元整,申请担保免于扣留该票货物,并向大山海关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同日,大山海关对大展公司代理人进行了查问,并制作了查问笔录。

嗯,这里都是常规操作是吧?

报错了个数字嘛,赶紧交保证金,先把货放了啊!

2017年x月x日,大山海关向大展公司作出山关缉告字***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告知大展公司拟处罚款人民币五万九,如有异议,可于告知单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

不行不行

咱们这不就多报了个6么

老铁,不要这样啊,咱们改单不就行了么?

改单666,走一波!

不让改?

那我们申辩!

大展公司发现事不可为,第二天立刻提出了书面申辩意见,认为该公司不存在虚假申报的主观故意,人民币五万九罚款处罚过重。

然后呢?

然后海关就进行了复核咯

复核后,海关就签发了山关缉违字[2017]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展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59,000元。同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申辩无效啊,海关同时还说了

你可以行政复议或者---你来告我啊!

这大展公司怎么服气呢?

都是报关这个圈子里混的

我们咋不知道多打一个字要罚这么多

不行,我们冤枉,我们比窦娥还冤枉,要上诉!

于是:大展公司于2017年10月4向大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大海海关于2017年10月11日收到复议申请,于同月17日受理,并向大山海关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结果大海海关于2017年12月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大山海关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月11日送达大展公司。

大展公司疯了!

不就是多打了一个6么?

我们这个圈子里打错的报关行多了去了

凭什么对我们处罚这么严重

于是大展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怎么看?

首先呢,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海关法》第二条、《海关处罚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确定了大山海关作为涉案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发现地的海关,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

然后原审法院列了一堆:

大展公司受小飞司委托申报出口电缆,申报价格CIF872,066美元,经大山海关查验,该票出口货物的实际价格为CIF87,206美元,大展公司对价格申报不实的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该公司并无虚假申报的故意,大山海关应适用《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七条是对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申报不实的特殊规定,本案大展公司申报出口货物价格不实的行为显然构成上述法律规定的“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大山海关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大展公司处货物价值87,206美元10%以下罚款,适用法律正确,适用条款确切。

法院觉得呢

你大展公司是认错的

海关呢,也是有法可以的

那大展公司肯定不服啊,我们明明可以适用申报不实处罚啊,最多影响你海关统计嘛,为什么罚我们那么多?为什么!!!

于是原审法院说了:

《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较第十七条而言,属一般条款,且大展公司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可能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亦可能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国家税款征收以及出口退税管理等,大展公司主张其申报不实的行为仅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故坚持认为大山海关应依照《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显属避重就轻,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而且大山海关在处理过程中,针对大展公司进行了详细调查,包括行政处罚通知以及行政复议程序都符合规定,且符合海关处罚规定,因此,大展公司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与法不符,难以支持。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决驳回大展公司的诉讼请求。

可是呢,大展公司还是不服,向上级提起上诉。

幸亏终审了,不然胖剑我的表情包都不够用了!

终审法院来了:

上诉人大展公司上诉称,首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遗漏法律依据。《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七条有关于“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的表述,故被上诉人适用该条规定进行处罚时,也应当将《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作为处罚依据。现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未将《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作为处罚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其次,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金额过当。上诉人申报不实系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多打了一位数字所致,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未对出口退税管理产生影响,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对上诉人科处货值10%的罚款过于严厉,违反行政处罚中过罚相当的原则,亦属适用法律错误。

嗯,大展公司的意思呢

即使我们承认17条,但是15条你们也得考虑啊

再说了,我们就是一个手滑,不小心重复敲了一次

你们就罚款5万9,我们怀疑你们海关故意搞我们!!!

更绝的是什么呢?

大展公司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大展公司在在原审中提交的多份类似案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处理本案时适用法律错误及滥用职权,但原审法院未予采纳上述证据,致使本案事实认定不清。故请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被诉行政复议决定。

你们海关滥用职权,我怀疑你们想搞我

那么,被上诉人大山海关怎么说呢?

海关说大展公司的违法行为系其向海关申报后,在海关的查验环节被发现,并非自行发现或向海关主动提出,其违法行为的情形与其提供的大山关缉违字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述案情相似,处罚尺度亦相同,恰能说明大山海关的处罚尺度是统一的。

你们又不是自查的,是我们海关查验发现的!

再说了,你们拿来其他人家的处罚决定来搞我们,其中有一份就跟你们情形都一样啊!我们海关处罚没问题啊,至于你们还有其他几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情嘛,与本案均有不同,不具有关联性。

而且,大山海关认为:

大展公司申报不实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款征收和出口退税管理产生了不利影响,但考虑到申报不实系因上诉人工作人员疏忽所致,不具有主观恶意,故被上诉人大山海关仅对上诉人科以货值10%的罚款,而未对上诉人处以限制报关从业资格等更为严厉的处罚,该处罚决定与上诉人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危害性相当,不存在处罚过当的情形。

我们海关已经对他们网开一面了

只是罚点钱,还没有限制他们报关资格之类的呢

我们这个处罚很不严重啊!

嗯,那么最后终审法院怎么说的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大山海关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大山海关适用法律依据是否确切。

大山海关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为《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以及《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七条。《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海关可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行为处以罚款。《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关企业因工作疏忽等原因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

本案中,大展公司申报价格有误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上诉人对此事实亦无异议,大山海关依据上述两项规定对其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对应准确,并无遗漏或偏差,适用法律确切。其次,关于处罚幅度是否适当。大展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企业,应当本着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认真对待受托的每项业务。

注意了,注意了

重点来了!!!

各位报关行的同仁请务必注意以下内容!

本案中,上诉人认为申报不实系其工作人员在填报货物价格时多打了一位数字造成,属于轻微差错,但实际上这种差错会对海关监管秩序、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等造成不利影响,该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不能仅以行为差错是否轻微来衡量。

大山海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过往违法记录等综合因素,对大展公司处以货物价值10%的罚款,未再附加处以暂停执业或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资格罚,该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适应,体现了行政执法中的比例原则,并不存在失当之处。

终审法院也认可了海关的说法

尺度还是不大的,而且,终审法院也详细看了大展公司提供的别人家的处罚决定!

最后,关于本案是否存在类案执法不统一的情形。经对比大展公司提供的几份另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山关缉违字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与本案案情类似,大山海关亦对代理报关企业处以货物价值10%的罚款,处罚幅度与本案相同。而其他案件情形与本案案情均不相同,不具有可比性,故本案不存在类案执法不统一的情形。综合而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律适用方面适用条款确切,处罚幅度适当。被上诉人大海海关收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该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执法程序方面均无不当。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大海大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嗯,今日发布,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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