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货源地报错,凭什么不给退税?
嗯,之前大锤那篇欠你们的
大锤前情提要:大锤的自查,境内货源地错了咋整?最终目的国错了又咋整?
之前都说没说清楚的,今天就给你们掰扯清楚
来吧,各位胖北鼻!
首先,境内货源地是个啥?
这东西出现在报关单上的,所以咱们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填制规范》
那海关的要求就简单了是吧
国内的产地
原始发货地
实在不知道的
最早发运该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就这三个就是了
多乎哉不多也是吧?
那在海关的角度,这个东西有多重要呢?
国务院令第4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这么说的: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七)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
然后吧,在第九条又强调了一波:
第九条进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和境内目的地。出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和境内货源地。
那为什么要这么规定?这东西有什么影响呢?
我们看海关咋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海关统计服务宏观决策、对外贸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啥意思?就是说这些统计项目是为了高层决策的
你看,一个小小货源地就上升到这个层面了
但是你回头想想是不是又很有道理?
如果不统计这个,高层咋会知道各地外贸在发展什么呢是不是?
那---
报错了海关咋说?
国务院令第4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的,由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 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总之一句话,影响海关统计要处罚!
那万一海关不处罚呢?只让咱改个单就行了
那就扭吧,嘚瑟吧
就像白素贞喝了雄黄酒那样!
那就有胖北鼻说了,我报错了谁知道啊?
海关根本不知道,我怕啥?
嗯,那就得提到国税了
就是我们常说的影响退税
当然一定也有人说影响个锤子
我们就没事,嗯,没被发现都没事,海关国税都一样
但是,兄dei这种好事就不要天天想着了
逮着了,不但退税不行,国税还可能叫你去找海关改单
然后,有些地方海关还会要你提供未退税证明
大概那时候你也会像白素贞喝了雄黄酒一样
所以----
规范申报它不香么?
差点跑偏了,该说国税了
凭什么国税就不给退税了呢?
来,看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看清楚啦,这个是不但不给退免税,还要征税的哦
大多数的我就略掉了,留下跟咱们相关的
内容不实有木有?报错了就是不实啊!
所以这个东东在这里就被一刀砍死了!
那顺便再给你们看看有没有其他跟咱们关务相关的吧
看,还有这个哦: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看到了吧,提单也很重要哦!
然后还有个补刀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十三、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简单来讲,报关单退税联算不算?
算嘛!是吧?
嗯,那么,这个东东,俺今天给各位交代清楚了吧
那今日发布就到此结束啦!
对,上图,记得早点报名报关STYLE哦
虽然免费参加,但是场地有限啊,先到先得哦!
悄悄说,如果无法报名的,就等等再说
目前的名额可能满了,看看后面能不能加位置啥的,阿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