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后坠亡,家属索赔148万,法院这样判!
男子嫖娼后坠楼身亡
家属质疑公寓无证经营
未起到安全保障义务
向公寓经营者索赔148万余元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赖某无证经营宾馆,且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且没有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过错;还纵容他人在其经营场地内从事违法活动,增加了经营场所内的不稳定不安全因素。同时,案涉房间窗户也不符合规范,李某很有可能是站在窗边乘凉,由于窗台过矮导致失足坠落。因此,赖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我不同意!我无证经营宾馆只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更不知道死者要嫖娼,也没有纵容死者嫖娼,未登记入住人员信息与李某坠楼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赖某经营涉案公寓有无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否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黄嵩
本案中,李某明知攀爬窗户这一高度危险的状态,而甘愿冒险为之,可视为其属自甘冒险行为。自甘冒险为受害人的一种过错行为,应通过过失相抵制度对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进行相应减轻甚至免除。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司法维护社会道德、守护社会底线的立场,绝不允许守法者为他人过错买单。
今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新增确立了“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的规则。本案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有助于倡导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司法裁判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吸收了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