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收取挂靠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关于挂靠经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2016 〕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 以下统称承包人 )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是否违法不是税务机关来认定,征税更注重的应税行为的实质。挂靠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当然是被挂靠人,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被挂靠的建筑施工企业,这点毋庸置疑。但对于施工企业收取挂靠人的挂靠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首先,从会计核算主体分析。建筑施工企业挂靠,一般是以所挂靠的企业名义对外施工,对甲方开具发票以挂靠方名义开具,由被挂靠方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相应具体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成本费用发票冠名也是挂靠方。之不过在核算上 实践中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所挂靠的企业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核算,资金全部入公司户,在支付承包人个人承包费时,只不过要扣除应上交的挂靠费后再支付。二是实行项目单独核算。但对于项目单独核算的,最终要与所挂靠的企业汇总会计报表。通过汇总报表,总公司所收取的承包费收入应当与项目核算的承包费内部抵消。通过会计核算可以看出:挂靠人向挂靠方缴纳的挂靠费,属于同一纳税人名下的资金内部流转,或者说是纳税人内部的利润分成,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被挂靠方作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已经对提供的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缴纳了增值税,因此,不应对挂靠人收取的挂靠费再次征收增值税。

其次,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该规定是对实施内部核算的企业经济往来而言,如:一个建筑企业,内设混凝土搅拌队,机械化作业队,设备租赁队,互相内部结算,内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纳税人,因此不缴纳营业税。那么营改增之后,从字面上理解,增值税就是是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挂靠方为增值税纳税人,挂靠人上交挂靠费的实质:将应支付给挂靠人的利得交付给了被挂靠方,并且是挂靠人和被挂靠方最终都是在同一会计核算下,属于企业资金内部流转,而并未将资金流出或流进,因此,并不影响增值税的增值额。

当然,也有人会认为:建筑施工资质属于行业特许经营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有偿转让建筑施工资质,就应当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在增值税上,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从上述列举的无形资产中,显然是不包括建筑施工资质。这是为什么?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税法当然不会将一个违法的行为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挂靠人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则以被挂靠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对就向甲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向挂靠人收取的挂靠费,属于企业的内部分配行为,更不属于转让资质使用权。因此,收取的挂靠费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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