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市场化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公司用工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 化配置作用,拓宽用工渠道,盘活内部人力资源,依法规范用工 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子企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化用工,是指为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保证生产经营用工需要,严格按照岗位标准和要求,在用工总量 控制计划内,通过市场配置并与所属各企业建立用工关系,且参 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确定报酬的人员。
第四条 市场化用工管理遵循依法用工、总量控制、优化结 构、市场导向、竞争择优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市场化用工管理的归口部 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地区和上级主管单位市场化 用工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公司市场化用工管理相 关制度0
(二) 负责依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确定市场化用工总量需 求,制定年度用工需求计划。
(三) 实行用工总量和定岗定编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所属子企业对外公开招聘计划实行审批制。
(四) 负责对下属子企业市场化用工管理及制度执行等情况 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 负责督查与指导各企业市场化用工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企业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落实公司市场化用工管理制度,各企业应制定与 完善本单位市场化用工管理实施细则。
(二) 负责编制本企业年度市场化用工计划,做好具体实施、
日常管理工作。
(三) 负责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市场化用工管理,包括人员 配置、使用、考核、培训、技能鉴定、合同(协议)管理、薪酬 福利、岗位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市场化用工使用范围涵盖管理岗位、职能类岗位、 技术研发岗位、技能类岗位、一线生产(服务)类岗位等。上级 单位委派或由选举产生的岗位不属于市场化用工配置范围。
第八条 市场化用工主要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制用工,其他形 式包括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外包、退休返聘、实 习用工、劳务借用等。
第九条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各企业可依法依规结合企 业实际自主选择用工形式。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制用工
(一) 劳动合同制用工指各企业与劳动者本人直接签订劳动 合同,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工方式。
(二) 劳动合同制用工对象包括新招收的应届毕业生、复转 军人、调入员工、社会招聘员工、投资并购录用员工、成建制划 转员工等。
(三) 各企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 用的原则,依法与劳动合同制员工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 文本应经法务审核鉴证,明确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加强劳动合同 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劳动 关系。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用工
(一) 劳务派遣用工指各企业与依法设立、具有合法资质的 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派遣机构派出员工到企业工 作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其工资、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缴纳和管理。
(二) 劳务派遣用工一般使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 工作岗位。
(三) 各企业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 得超过国家规定范围。各企业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 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 工订约义务、解约义务,为派遣员工支付工资、缴纳社保义务, 约定工伤责任处理与违约事项处理。
(四)各企业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各企业在用工总量和 用工计划范围内,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选拔录用少量劳务派遣人 员为公司劳动合同制用工。
第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
(一)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 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 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限于业务量较小、每日或每周工作 任务饱满程度不足、无需采用劳务外包的部分后勤、服务等岗位。
(三) 各企业严格控制非全日制用工数量,非全日制用工需 订立协议,不约定试用期,协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终止。
第十三条劳务外包
(一)劳务外包是指将企业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 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 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二) 各企业辅助类业务可采用劳务外包形式,由外包单位 组织人员履行辅助生产作业及安保、食堂、保洁等后勤辅助类工 作。
(三) 劳务外包需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外包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相关费用及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劳务 外包必须以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
第十四条退休返聘
因项目、专业等特殊需求,且暂时无合适的岗位人选,可聘 用已退休人员。退休人员返聘应坚持工作需要、个人自愿的原则, 按每年度签订一次返聘协议或根据具体项目签订一事一聘协议、 控制返聘人员数量和返聘时间、合理确定返聘人员待遇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实习用工
因阶段性、临时性工作需要或提前做好人才储备培养,可安 排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至各企业学习实 践。各企业需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岗位、实习期限、 实习待遇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一般需为其购买意外伤 害保险。
第十六条劳务借用
因工作需要,为完成某项生产经营业务,可采用劳务借用形 式,各企业与外单位签订劳动(技术)服务协议,借用其员工参 与本企业生产活动。协议需明确借用人员名单、岗位要求、服务 期限、薪酬待遇及支付方式、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 使用程序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市场化用工计划管理,纳入用工总量调 控范围。按照“激活存量、控制增量”的原则,根据公司中长期发 展规划、生产经营需要,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指标、用工模式 优化、各级总部去机关化、内部分流与转岗、人才储备要求等因 素,通过人力资源现状盘点,综合确定公司年度市场化用工计划。
第十八条各企业要加强对市场化用工的计划管理,做好需 求预测、计划编制,严格控制市场用工总量。用工总量依据南岭 民爆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管控。
第十九条 本着队伍精干、高效的原则,各企业结合生产经 营任务及工作量等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年度市场化用工总量需 求计划,一般于每年四季度上报下一年度市场化用工计划。按“分 级编制、逐级汇总''程序,由子(分)公司汇总用工计划上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需求计划和公 司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次年的市场化用工需求总量,经程序批准后, 组织、指导各企业予以落实。计划外的对外公开招聘由本单位将 招聘计划逐级报批,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招聘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企业新增市场化用工需求时,原则上应按以下 顺序及方式进行:
(一) 按照“能外包则外包”的要求,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用工。原则上应将非核心的生产辅助类业务、后勤服务类业务外 包给专业化公司;
(二) 按照“宜劳务则劳务”的要求,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 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
(三) 灵活使用季节工、非全日制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用 工; ’
(四) 对外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经营任务、生产工艺改进、新技能新技 术应用、员工队伍整体技能水平提高等原因确需对市场化用工计 划进行调整的,各企业须及时上报调整请示,并按流程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市场化用工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任职资格及要求,通过测评测试 等方式择优选拔,按程序审定后使用。
第二十三条薪酬福利及有关待遇
(一) 市场化用工成本总额纳入各企业人工成本总额管理。
(二) 市场化用工薪酬待遇(或劳务报酬)执行所在企业用 工基本薪酬制度(或劳务报酬规定)。
(三)各企业应及时足额支付薪酬(或劳务报酬)。
(四) 各企业应按照当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和企业规定,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补充 保险。 .
(五) 市场化用工人员年休假、产假、婚假、丧假等法定休 假,按所在企业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岗位考核及培训
(一)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考 核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 上岗、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稳定骨干、置换一般、 淘汰不合格”的用工策略,结合岗位业绩考核有关约定,对市场化 用工人员工作业绩、技术(能)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定期 评价、动态管理,并建立业绩考核档案。
(二) 市场化用工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入职教育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培训,经培训合格并符合上岗条件后方可安排上岗;对 国家、行业、公司及本单位规定须持证上岗的岗位,须取得相应 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安排上岗。
(三)各企业要根据人力资源规划和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 市场化用工人员进行技术、技能和业务知识等各项培训,不断提 高其技术、技能和业务水平,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护
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及劳动保护法规和南岭民 爆、企业相关规章制度,为市场化用工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安全 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配备齐全劳动保护用品,切实保护其 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六条 用工信息管理
各企业应建立市场化用工信息数据、用工管理台账等各项基 础资料,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人员的人事 档案。
第四章 市场化用工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各企业持续深化市场化用工制度改 革,建立健全降级、降职、停岗培训、转岗、内部退养、退休、 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终止及劳务外包协议、退休返聘协议、实 习协议、劳务借用协议解除或终止等多种退出岗位、退出企业的 市场化用工退出机制,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劳务 人员灵活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企业应细化劳动合同内容、规范劳动合同制 员工退出。在劳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劳动纪律、绩效要求、不胜 任岗位要求以及续签、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等条款,以强化劳动合 同对实现员工能进能出的重要作用。强化劳务协议或其他用工形 式契约化作用,明确退回用工或解除(终止)协议的条件,确保 其他形式用工能根据企业需要及时终止。
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强化考核结果应用,促进人员合理流动, 对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人员进行停岗培训或转岗,培训或转 岗后仍无法胜任岗位的人员,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或其他 用工关系)。
第三十条各企业加强市场化用工人员违规违纪管理,对违 规违纪行为达到降级、降职、过失性辞退处理的,严格按相关程 序处理。
第三十一条 员工符合退休条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员 工,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用工严格按照“先签合同后用工”的程序 规范管理。对于未审批先使用、劳动合同(或其他用工协议)签 订不及时、劳动合同(或其他用工协议)签订不规范的企业,一 经查实,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检查督促劳务派遣机构 及时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及时缴 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 用工红线管理
为加强市场化用工监管,明确用工单位主体责任,实施劳动 用工红线管理。
(一) 严禁未经批准私自招工和未经备案用工;
(二) 严禁未按条件和程序招聘用工;
(三) 严禁未签订劳动合同上岗(或其他用工协议);
(四) 严禁继续使用试用期、合同履约期考核不合格或因违法 违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等“应解除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五)严禁其他违法违规用工行为。
违反以上红线条款,一经发现,按涉及人数,每人次扣减企 业综合绩效考核得分0.1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企业主要领 导和分管领导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自颁 布之日起实施。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出台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