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贷款2万却要还70多万,房子店面全抵押了,还不够还钱
“今年以来共打掉“套路贷”犯罪团伙26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270余人,破获刑事案件1410余起,查扣涉案资金10亿元。”这是国家公安部在2020年7月10在官网公布的数据,“套路贷”已经是社会“毒瘤”是国家严厉打击对象,它就如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可为什么还是会有那么多人上当受骗?
“套路贷”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一旦被“套”,大多数人都解不开“套”,只会顺这这条路继续走,然后越陷越深!本案中的来自重庆的卢某就是掉到“套路贷”的深渊中,无法自拔,甚至卖掉自己的房子和门面却都填不起这个坑,卢某是如何一步一步掉到这个深渊中?
6年前卢某,因为想给自己车子买保险,然后在网上看到贷款广告,看到贷款的条件很低,无需任何的担保,无利息,秒到账,这让卢某有些心动,他根本不知道这都是“套路”,然后便跟 一家小贷公司的人联系上了,跟对方提出自己想贷款一万元的要求,小贷公司的人看到后,就各种套路他,然后告诉卢某他们的放款标准最低是2万,卢某同意了。
但是贷款人员告诉他,只要1个月内能把2万还上,不会收取任何利,但借款2万需要收取6千的手续费,自己借2万,到手1.4万,那被扣除的6千便是“砍头息”,这个时候的卢某都还没反应过来,自己已经被套路了,就直接把合同签订了,拿着轻而易举就得到的1.4万块钱,还挺高兴。
可一个月很快过去了,他的两万没有还上,这下麻烦来了,贷款公司的人不断的催促他还款,还对他进行各种恐吓、威胁,如果不还钱就会到他家里去找他,这让卢某的心理产生极大的负担,本金已经还不上,还有高额的利息需要负担,可是自己又没钱,这可要怎么办?
于是贷款公司的人,便给他出了个注意“以贷还贷”,从A平台贷款来还B平台的欠款,人就是这样,一旦掉入一个陷阱中,就像踩在淤泥中,一旦开始就会越陷越深,很难自拔。于是卢某就这样在一个又一个的在平台上,不断的借钱还钱,雪球越滚越大,最后从一开始的2万元滚到了70多万,直到在外上学的女儿回家,发现他借款的事情,才阻止他继续下去。
女儿告诉他,自己是被人套路,自己是借的套路贷,让他不再继续借下去,不然只会越欠越多,赶紧凑钱把这个窟窿堵上。于是卢某为了还钱,把自己的房子和门面都给抵押掉,也才60多万,还不够还他那70多万的欠款。
由于卢某因为自己一个举措,导致自己流离失所,还要遭受家人埋怨,其实“套路贷”的放贷方式,已经是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不仅直接侵害人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还掺杂各种违法索款手段,是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造成被害人卖车、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套路贷”没有一个独立的刑事罪名,但是在实施“套路贷”的过程中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
本案中,主要看是涉嫌敲诈勒索罪还是诈骗罪?卢某在借钱的时候对于实际放款金额与合同约定的金额不符的情况是知道,被收取6千的砍头息,如果只是单纯收取砍头息,是无法直接认定为诈骗罪,签订了与实际到账金额不符的借款合同的情形,只能算是属于“民事纠纷”。
《合同法》第二百条就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而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除非是贷款公司没有放款或者是放款极少,还通过伪造各种付款证明,出借证据,骗取借款人的信任,然后让其不断的返本付息,这才可能涉嫌诈骗,而本案中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但是贷款公司的人在催债过程中,对他有恐吓威胁等行为,让他心理产生极大的压力,以贷还贷的方式,让他债务不断累积,最后出于无奈抵押房产,这一系列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套路贷”本身就是假借民间贷款的幌子,它的贷款利息基本都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最高法,2020.7.20发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而“套路贷”的贷款利率是远远超过15.4%。
“套路贷”的陷阱很多,希望每个人都可以擦亮自己的双眼,不要被骗,更加不要因为自己一时的欲望,便随意进行贷款,贷款有风险,花钱需理智,如果像卢某一样已经深陷其中,要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