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一)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1月22日颁布实施,照例总公司的文件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领会,下面就开如我的学习笔记。笔记首先按顺序,但如有关联的会提上来一起参照学习。本篇主要学习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犯罪是指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
就算在司法机关,也常有同事问什么是网络犯罪。就何为“网络犯罪”,印象中只有2014年二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网络犯罪的定义有规定,“本意见所称网络犯罪案件包括:
(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
(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
(3)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
(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
可以看岀,《规定》概念式定义,《意见》列举式定义,《规定》可以理解为《意见》的总结但可定义的范围更广。
我们提前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局域网络”
这条规定说明网络犯罪的范畴:
一是终端为“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网络终端是多种具体电子设备的集合,避免出现实践中不认可用于联网手机为信息网络电子设备的偏差。最先只有计算机,随着科技发展各类设备加入,明天就可能出现新的设备或现有其他没想到的设备具有信息网络功能,如个人穿戴设备的普及,甚至试衣间也是互联网的虚拟现实;
二是“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这主要是体现信息网络的公共性,另一个不特定性仍有但已不明显,因为大部分互联网行为无谓是否特定人,试想如果通过互联网实施侵入等行为,是否亲友等特定人已无意义。当然也需要具体区别,举例:合同诈骗中以电子合同签订,但电子合同只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对于行为人骗取财物并不影响,因为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转移财物,与合同形式无关,就不属网络犯罪。但如行为人签订电子合同后,通过与合同无关值入木马等侵入计算机等方式的,实为通过网络窃取(即使在电子合同中植入,实与合同无关),这时候双方就算是特定人,但仍属网络犯罪;
三是将“局域网”也涵盖入内,就是将针对或利用无公共属性的局域网,也认定为网络犯罪的范畴。这应主要出现“内贼”的情况,如行为人通过外网侵入局域网的,就属普通网络犯罪;
四是排除了“单机”,对未联网的计算机没有涵盖,也就是说如针对没有联网(包括局域网)计算机的侵入或盗取数据,不属于网络犯罪。
顺便标记一下,我在学习新法律或相关解释时,还要将触角延伸到相关的规定,配合一起来看,相互参照才能明白怎么用,怎么结合起来好用。比如对经济金融犯罪案件,我们不仅要熟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还要熟悉《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对涉嫌经济犯罪案件与法院正审理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特殊规定等。
定义网络犯罪范围在实践中影响较大的,是如果能将案件定义为网络犯罪的话,则可以适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能够解决很多管辖上的问题。
1.“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为犯罪针对的对象是信息网络,公共性很明显,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
2.“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为以信息网络的手段,体现利用信息网络的公共性,如电信网络诈骗等,甚至较多的传统犯罪都有可能涉及;
3.“以及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为网络犯罪的各帮助行为,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注意这里可以理解为,关联犯罪不一定必须是依托于网络,如涉“两卡”案件,其中买卖信用卡、电话卡本身就可能与网络无关联,但属于上下游的交联犯罪。
上述罪名这里不再赘述,相关理解将放在其他系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