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三)———《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 十五)

小编去年曾到郑州开会,小时候也去过少林寺参观🙏🙏希望郑州能一切安好

下面继续学习电子数据的载体关联性:

2.事的关联性,即行为关联性。案件事实涉及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法律责任,它们主要发生在物理空间,不过虚拟空间的案件事实,也不容漠视。

如传统的毒品犯罪,在以信息网络相互联系中可能会有关于“糖”(冰毒)、“车”(数量)之类的毒品暗语。

小编特别要说的是,对网络犯罪一定要知道网络上的黑灰话语,甚至一些网络特有的谐音、缩写梗。实践中要认识到不仅法律实际是一项专门语言,网络交流也是有专业的话术,不明白会闹笑话。比如“碧玺”,初看是不是以为类似雪碧饮料的名称?可真正的意思却是“必喜”即必定喜欢的意思,在网络卖淫中指“必定受客人喜欢”,出台率极高的意思。

3.物的关联性,即载体关联性。电子数据可能的载体是“云”等网络服务器,也可能是手机、硬盘之类的电子终端设备,这时就需要确认电子介质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

如小编曾办理的一件案件,除有扣押决定书证明在抓获行为人时扣押其手机以外,还从通话清单等上面获取可用信息,结合其他证据证明为行为人所用。这点就不详细汇报。

4.时的关联性,即时间关联性。虚拟空间的时间通常就是机器时间,同物理空间的时间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但又不完全一致。有些没有差别或差别不大,有些差别却是实质性的。时间关联性就是要确定机器时间与物理时间是否一致,或者其对应关系如何,进而确定在涉案时间谁的行为产生了相应的电子数据。

比如,我们使用的手机照相功能,就自带有时间及GPS定位功能。最典型的在高检院发布的第十八指导案例中,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审查起诉时发现“台湾地区警方提供的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出入境记录不完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出具的出入境记录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其他证据不尽一致,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各犯罪嫌疑人参加诈骗犯罪组织的具体时间”,对此,检察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时就时间提出要求,“一是通过中国驻肯尼亚大使馆确认抓获犯罪嫌疑人和外方起获物证的具体时间,将此时间作为电子数据无污损鉴定的起始基准时间,对电子数据重新进行无污损鉴定,以确保电子数据的客观性;二是调取各犯罪嫌疑人护照,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结合护照,出具完整的出入境记录,补充讯问负责管理护照的犯罪嫌疑人,核实部分犯罪嫌疑人是否中途离开过诈骗窝点,以准确认定各犯罪嫌疑人参加犯罪组织的具体时间”。

5.空的关联性,即地址关联性。虚拟空间有着独特的地址概念,如IP地址、GPS地址、手机基站定位以及文件存储位置等。许多电子证据产生后都带有内置或外置的地址信息。这就需要确认这些地址信息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即这些地址是否归他们所有或所用,是否存在着共有、共用或者被冒用的情况。

我们现在办理很多案件,就使用了很多手机基站定位。如比如小编曾办的贩卖毒品一案,辩护人提出既然那么大宗毒品,行为人应当自己去取货。小编就根据侦查机关提取通话清单中手机的基站定位,有行为人在案发时所处的位置,有力的证明行为人为什么不自己去取货,而让他人代为去取货的事实。

前述人、事、物、时、空的关联性均立足于虚拟空间,共同构成了电子证据的载体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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