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架构设计与公司控制权争夺
作者:况世道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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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设计是什么?如何设计才能让公司走的更快、更远,大有学问。
股权架构的设计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人之间的权、责、利,帮助初创创业公司的稳定发展,方便创业公司融资。此外,股权架构既是影响公司的控制权的重大因素,还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重大考量条件。
股权架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架构的具体表现以及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架构决定了不同的公司组织结构形态,从而决定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最终决定了公司的行为方向和绩效发展指标。
在互联网+的时代,老板们都应该明确:技术和知识等智慧成果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所体现的比重越来越大,有加速度之势。人力资本是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套用葛大爷的电影台词就是“二十一世纪什么最重要?人才,人才,还是人才”。公司的管理制度简单直白的讲就是管理内外部的人,组织他们高效地为公司发展创造最大价值。闲话少说,进入正题,下边以具体案例分析股权架构设立的重要性、科学性。
01
股权架构失败案例
在正式介绍常见的股权架构类型之前,让我们先通过一些业界知名的案例来看失败的股权架构会对公司造成哪些严重的负面影响:
曾走红一时的“西**”肉夹馍,在其创立之初三位创始人孟某、罗某与宋某的股权分别为40%、30%和30%,没有一个占51%以上的股东,没有一个占到66.7%的股东,即没有一个相对多数、绝对多数的股东,看似平均,实则容易陷入公司僵局的状态,在此后公司引入风投资本的过程中,随着三名创始人纠纷的出现,“西**”的股权纷争公之于众,不仅引发了轩然大波,还因为公司的股权架构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发展。
2014年5月17日,曾被称为“互联网知识社群第一品牌”的《**思维》的创办者罗某和运营商申*公司友好地“分手”了。“分手”的原因是罗某想独立运营这个品牌。对此外界众说纷纭,有人指责罗某翅膀硬了,想甩掉老东家。有人指责申*公司,当初合作时太黑、太贪,两人所占股份比例悬殊太大,出大力做内容的罗某只占了不到18%的股份,只出资的资本家运营商申*公司竟占到82%多的股份。在合伙人的选择方面,尽管两人的选择是符合“分工明确,各有特长”这一关键点的,但悬殊很大的股权比例让两人心里不平衡,也为日后的分手埋下伏笔,没有做到一别两欢,而是反目成恨。
1994 年,蔡某标和好友潘某海在东莞长安镇开了一间“***蒸品店”,也就是日后大众熟知的中式快餐连锁“真**”。创始人为蔡某标、潘某海、潘某峰三人,潘某峰是潘某海的姐姐,是蔡某标的妻子。公司股权结构为潘某海占50%,蔡某标、潘某峰夫妻二人占50%。2006年9月,蔡某标与妻子潘某峰协议离婚,两人关于财产及抚养权所作的安排是:潘某峰所持有的25%公司股权转归蔡某标所有,其他的房屋、现金以及一对儿女的抚养权则归潘某峰。至此蔡某标获得了与潘某海同等的股权比例,即50:50。2007年开始,蔡某标开始为上市做准备,宣称2010年年底前要开设1000家连锁店,并实现上市。后因为引进资本以及股权变动、实际控制公司之争,蔡、潘两家旷日持久的家族内斗。两人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最终定格在2017年,法庭认定蔡某标在2009年至2010年间,从真**公司或侵占、或挪用共3000多万元资金,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判14年。如今,其连锁店的数字还停留在400家左右,上市更是遥遥无期。“真**”之所以会发生夺权事件,是因为股东之间股权比例不相上下,当一个股东想把控公司的时候,遭到了另一个股东的绝地反击,当初如果有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或者将股权设置得略有倾斜或者设置一个退出机制都会实现双赢。
从以上案例可见,在公司的初创期,一个失败的股权架构会对公司的后续发展造成难以预期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股权架构的设计应满足以下五方面:
股权结构确定简单清晰
存在一个核心股东
股东资源互补
股东之间信任合作
预留股权调整机制
02
常见的股权架构类型
(1)一元股权架构
一元股权架构这种是指股权的股权比例、表决权(投票权)、分红权均一体化。
在这种结构下,所有股东的权利都是根据出资金额确定股权比例而决定的。这是最简单的股权结构,需要重点避免的就是公司僵局的问题!实际中存在几个表决权“节点”:
一方股东持有出资比例达到33.4%以上的;
只有两位股东且双方出资比例分别为51%和49%的;
一方出资比例超过66.7%的;
有两股东且各方出资比例均分为50%的。
以上股权比例,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第一种33.4%的股东可以抑制、否决大股东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第二种相对多数可以在普通事项的表决上摆脱久议不决的僵局;第三种出资比例意味着,公司在任何情形下都不会形成僵局,因为表决权比例已经高达“三分之二”以上,对任何表决事项都可以单方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除非公司章程对股东须“同意”的人数作出最低限制;最为糟糕的是第四种,在两股东各占50%表决权的机制下,意味着公司作出任何决议均必须由双方一致同意方可有效,同理还有最常见的均分股权的做法,容易成为巨坑。
(2)二元股权架构
二元股权架构是指股权在股权比例、表决权(投票权)、分红权之间做出不等比例的安排,将股东权利进行分离设计。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章程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目前的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已有体现。在股份公司里只有不同类别的股东才能这样设计,除此以外,同一类股票的权利应该是一致的。这种架构设计适合那些需要将分红权给某些合伙人,但将决策权给创始人的多个联合创始人的情况。这种股权架构在国外非常普遍,例如Facebook在IPO时的招股书中,已明确将股权分为A、B股,扎克伯格通过大量持有具有高表决权的B类股来维系对公司的掌控。
(3)4×4股权架构
4X4本来指的是汽车的四轮驱动模式,4X4股权架构这就是在二元股权架构的基础上,将公司的股东分为四个类型:创始人、合伙人、员工、投资人,针对他们的权利和追求的目的进行整体性安排。
4X4股权架构设计的思路主要有三大步骤:
第一步:将公司股权这一大蛋糕首先分出创始人和投资人的份额;
第二步:考虑将剩余的蛋糕分给合伙人和员工,并且在合伙人和员工这两部分蛋糕中,再根据不同的个体对公司的贡献细分每个人应得的股份;
第三步:查漏补缺整改,看按照前两步分得的股权是否有不合理之处,进行调整。
具体到如何操作4X4股权架构设计,在进行股权设计的时候,首先应考虑一下这些问题:
我们公司属于什么类型的企业?(人力驱动型、资金驱动型、资源驱动型等)依靠什么发展?
(1)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有哪些资源?最核心的资源是什么?
企业所需要的资源可以分为:①资金;②渠道关系,包括可以为企业提供客户群、投资者、合作伙伴、或顾问等人脉关系;③知识产权;④企业所需的基础设施;比如:办公楼、工作室、设备厂房等 ⑤人力资源;⑥想法、创意。
(2)谁能为企业提供这些资源?怎么能聚集这些资源?
企业目前所掌握的资源有哪些?日后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又有哪些?在所有的资源中哪些是企业长期所需要的,哪些又是一次性所满足企业所发展所需要的,如何才能确保企业聚集到所需要的资源。
(3)如何通过股权架构设计来吸引资本融资?
投资人愿意投钱给初创企业,除了看重创业项目本身以及分析创始人能力等之外,其次还在意的就是公司的组织架构和股权架构。一般资本投资者对企业的股权结构分配有什么样的喜好呢?
其一,投资者是比较反对股权的平均主义
股权平均主义因为责权利不匹配,给企业带来的后果是没有人愿意、而且能够承担起整个公司。投资者之所以偏向于让公司的核心人物掌握多数股权,主要原因是追求的高效,让一个决策者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高效的做出有效、且能够执行的决策。让企业在初期实现快速成长的目标,从而使得投资人的投资能有兑现的可能。
其二,投资者还看重初创企业在创业初期有没有给股权调整预留空间。
企业会不断的发展,在未来肯定会有优秀的合伙人加入,同时科学的公司管理制度一定要有股权激励。考虑有没有给之后的员工激励和风投预留股权,是投资者在考察创业者是否有一个长远的眼光。考虑企业往后的发展还需要引进什么人才什么资源,不要在开始的时候就把股权分足。这时候就需要预留一个股权池或期权池,一般来说股权预留的比例大概在15%-20%左右,也有企业会把初始分配给股东的股权按照每个人的股比先降5%或者一定的比例下来,放在股权池里,以后根据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每个人的不同贡献大小进行股权的调整。建议公司最好是在初始就建立股权池,因为晚期建立期权池,股权就有可能被投资人稀释。
其三,投资人更倾向于有明显梯度的股权架构。
举例:比如一般可以采取“创始人持股50-60%+联合创始人持股20-30%+预留股权池10-20%”的股权架构。
投资人对企业股权架构的喜好是企业家设计股权架构的必须考虑的因素。但是,对于企业给予投资者的股权,也要有一定的准则。一般来说,给投资者股权的分配要遵循“投资者投大钱,占小股,得股权,需退出”的思路,且做出明确具体的投资、退出协议。
在确定了公司基本的股权比例分配后,还需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创始人即老板对企业的控制权。
站在创始人的角度,要让其不违初衷的为企业服务,前提条件是创始人要始终对企业有足够的控制权。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在创业初期,创始人所占股权比例应该足够大,大到既能对企业绝对控制又不至于显失公平的程度。
创始人在初期拥有的股权在资本进来之后是会被稀释的,也有可能因为其他原因稀释。比如在实践中,大部分企业用于员工激励的股权都先由创始人代持,还有在遇到急需引进对企业至关重要的资源时,也很可能需要用股权兑换而调整。
在初期,股权份额可以由创始人和合伙人自由的商量而定,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经过几轮融资之后,股权结构的变化也许就由创始人和投资人协商确定了。所以,企业有必要提前做好措施,来维护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权。
实现公司控制权最粗暴的方法是股权控制。前面提到的设置二元股权架构就能直接派上用场:让创始人或创始团队拥有更多具有高表决权的股票,而其他对企业决策起不到大作用的人获得更多低表决权的股票,来实现对企业的控制;如果企业不想要设置二元股权的形式,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直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创始人的每一股股权拥有多个表决权,这样能够大大地增加创始股东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利;除此之外,创始人(或是创始团队)还可以通过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人或者是设置持股实体(有限合伙企业)来持有小股东的股权等方法来维护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
(1)投票权委托
让其他的小股东签署授权委托书,将公司所持有的表决权授予给创始人,并且,最好是约定委托的表决权不可注销的,或者约定一个比较长的授权期限。
(2)一致行动人
创始股东跟创始团队的其他小股东一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公司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时候依照统一的意志去表决,其他的股东与创始股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照创始股东意志进行表决。
(3)设置一个持股实体(有限合伙企业)来持有小股东所持有的股权
小股东都是通过持股实体间接地持有公司的股权,同时持股实体所对应的表决权是由创始股东来控制的,创始股东除了能行使他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之外,还可以行使持股实体有的公司股权所代表的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