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随意销售无线电设备?快看这部新规,事关手机、对讲机!
手机、对讲机、基站、广播电台……近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对销售备案的适用范围、备案内容、办理时限、备案方式和监督检查等要求作出规定。快来看看都有哪些重要内容吧!
Q:
《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Q:
销售备案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A:
销售在浙江省内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进行备案。销售方式包括批发、零售和以租代售等。
销售备案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常见的设备类型有:广播电台、雷达、卫星地球站、无线对讲、微波站、短波电台、集群通信、无线数据通信、航空电台、海(江)岸电台、定位与导航系统、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及其终端等。
国家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详见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52号)不在备案范围。
Q:
销售备案的义务主体有哪些?
A:
对外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企业、实体经营者、网络经销商或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完成销售的各类市场主体,都应履行销售备案的法律义务。
Q:
销售备案的办理方式和操作流程怎样?
A:
我省销售备案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
具体流程有:销售者账号注册登录、备案入口选择、备案信息填写、备案者在线签名等。
备案者可根据所售设备是否属于公众移动通信终端或额定功率(e.r.p)小于500mW,选择不同的备案入口。
Q:
备案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A:
销售者应对所售设备类型、型号核准代码、设备型号、生产厂商、销售时间、销售数量、购买者及其联系人(手机号码)等信息内容进行备案。
对于公众移动通信终端或额定功率(e.r.p)小于500mW的设备销售,购买者信息不作备案要求。
Q:
销售备案的办理时限和计算规则是怎样的?
A:
销售者应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完成网上备案。
买卖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的,销售之日为合同的签章时间;不签订合同的,销售之日为开具发票时间;不签订合同也不开具发票的,销售之日为发货时间。
Q:
违反销售备案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A:
销售者应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省经信厅派驻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监管。
发现未按规定办理销售备案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最高可处罚款三万元。
发现办理销售备案时弄虚作假的,依据《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可处罚款五千元。
注意:除国家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设备外,不得销售未经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来源 | 衢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