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治理概念
法人治理,又译为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组成的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
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存款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
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县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这种体制和机构被称之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可以称之为公司内部管理体制。这种结构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动起来,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现代公司的权力系统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共同组成。它们被赋予不同的权力,有明确的权力边界,并组成相互关联的公司决策机制。由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存在层级委托代理关系,决策权力分配也相应形成一种层级关系,即层级制决策机制。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股东大会的决策,这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决策;第二层次是董事会决策,它是公司常设决策机构的决策;第三层次是经理层决策,它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层面的决策。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择和更换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等决策权力。这些决策权具体表现为:(1)审议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审议财务报告,对公司合并、分立及解散事项做出决定;股东大会决策权的行使是通过召开不同种类的股东大会来实现的。公司股东大会主要分为普通年会和特别年会两类。前者是指公司一年一次必须召开的股东大会,后者是指两次年会之间不定期召开的讨论决定公司重大决策问题的股东会议。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直接影响股东对决策权的行使。股东的投票权是以持有的股权为基础所分配的。即所有投票者一律平等,每股一票。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一般有直接投票、累积投票、分类投票等几种。直接投票是指每股享有一个投票权。在选举表决董事时,掌握多数股权的股东一般可以决定所有董事人选。累积投票是指股东在投票决定董事人选时,每一股拥有与将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并可以把所有这些票数集中投在某一个自己中意的人选上。这种投票表决机制可以有效地减弱大股东对董事选举的控制。分类投票是指公司发行在外的表决股为了达到其特定目的而由各类别作为独立单位进行投票的一种方式。采取这种方式通过一项决议,必须得到“双重多数”同意。一是要求在股东大会表决获多数股权持有者同意,二是还要求获得各类别中各自多数股权持有者的同意。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权主要有:(3)公司治理研究:股权结构与治理机制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制定公司的年度预、决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董事会的决策有规范的决策程序和方式可循。董事会会议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会议,它是按照规定定期召开的会议:另一种是特殊会议,它是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召开的会议。董事会议必须要有符合法定的人数出席方为有效。一个有效的董事会议,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法定人数中的多数通过的决议,即可作为整个董事会议的决议。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每位出席会议的董事均有平等投票的权利,每人一票。投票时,如果出现僵局,董事长往往有权行使裁定权,即具有决定性的投票权利。如果董事会的决议与股东大会的决议发生冲突,应该以股东大会的决议为准。经理层是董事会决策的执行者,并具体负责组织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有以下决策权:(1)拟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4)决定对本公司一般职工的奖惩、晋级、薪酬、聘用、辞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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