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公司拒绝出具离职证明怎么办?

案情摘要

小王在某网络科技公司任职5年,后因其个人职业发展规划问题与公司领导发生分歧,遂提出离职申请。因离职过程十分仓促,小王并未向公司索取离职证明。离职2个月后,小王到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新公司以小王未提供原公司离职证明为由,暂停办理入职手续。小王回到原公司索要离职证明,原公司以其未完全交接工作为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

Q

本期问题

此种情形,小王该怎么办?

音频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义务。其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有向离职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工作并非该义务的前提。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王可依法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此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且在此期间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在实践中,离职劳动者拒绝交接工作的情形时常发生。为避免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规范劳动者离职流程,明确因劳动者未按照约定交接工作致使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可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以此约束劳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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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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