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和起算时间

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何文通律师

前 言

在建设工程实务当中,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和和起算点属于影响优先受偿权最终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认定的期限和起算点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权利救济效果。

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1、行使期限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综上可知,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一般是六个月

2、行使期限的性质

在建设工程中,行使期限的性质认定不同,会对权利救济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产生巨大的影响。

若认定行使期限为诉讼时效,则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若认定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则不得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在最高院众多案例中,一致认定建设工程中的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得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未在规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权利即告消灭。

节选最高院认定建设工程中的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的相关案例:

(一)(2020)最高法民申4627号

【节选案例内容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无须经过法院确认,亦无须承包人明示,但该权利需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积极行使才能得到保护。

依照五鸿公司的主张将2018年1月31日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其于2019年2月18日才向一审法院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早已超过六个月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二审判决不支持其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适用法律正确。

(二)(2020)最高法民申1432号

【节选案例内容2】: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关于南宁市农村信用社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符合法律规定及矿建公司超出六个月除斥期间主张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理意见是否妥当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南宁市农村信用社自收到破产管理人发出的通知书之日起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除斥期间,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二、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但是在实务的过程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很难确定。确定好建设工程价款给付之日,才能更好地把握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确定:

(一)应首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之日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若工程款的支付是随着工程款的进度进行支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以最后一次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

(二)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应付款时间的确定,如果承包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参照认定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

因为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四)若建设工程合同被解除,对于应付款项的确定,应认定为合同解除之日应付价款之日。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的约定,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即承包人可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合同解除之日应为工程价款应付之时。

并且根据《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因此在建设工程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协商确定好工程价款的付款时间,并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协议折价的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或者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确认优先受偿权,然后以申请拍卖的方式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否则,优先受偿权可能会消灭,在受偿顺序上变为普通债权。

结 语

下篇,我所将 持续为大家总结建设工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