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信行|如何正确理解四项监督逻辑关系

党的十九大以来,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项监督”全覆盖总体格局逐步形成,监督合力不断增强,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支柱作用日益彰显。同时作为一种全新的监督格局,有人对“四项监督”内涵外延、逻辑关系把握不够清晰,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四项监督”主体不同,不在同一层面上,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律监督和监察监督不存在统筹衔接、贯通协同问题等。

“四项监督”目标任务一致、职能职责互补,具有内在统一性和高度协同性。“四项监督”本质上都是政治监督,担负着“两个维护”重大政治任务,紧紧围绕权力运行和职责履行开展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正确行使,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这是“四项监督”统筹衔接的前提基础。“四项监督”主体客体重合、内容方式互补,都把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重点,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监督模式,综合运用谈心谈话、询问查询、信访举报、听取汇报、抽查核实、专项检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实现对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四项监督”主体主要是纪检监察机关,虽然巡视监督主体是县区以上党组织,但巡视机构设在同级纪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部分巡视工作人员来自纪检监察机关,为巡视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贯通融合奠定了组织基础。

“四项监督”各有侧重、各具优势,具有很强的功能互补性。纪律监督重在加强对全体党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情况的监督;监察监督重在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情况进行监督;派驻监督是纪检监察监督的延伸,既有纪律监督,又有相应的监察权,重在对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纪守法、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巡视监督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履行职能责任情况的监督。“四项监督”方式多元、手段互补,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等赋予纪委监督执纪问责3项职责、17种纪律监督手段,监察法赋予监委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责、“12+3”种监察监督方式;巡视工作条例赋予巡视监督“12+N”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巡视不能履行审查调查权。“四项监督”既相互贯通融合、又相互监督制衡,巡视监督把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巡视机构、巡视干部也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有效解决了“监督者也要受监督”问题。

推进“四项监督”统筹衔接、贯通协同,关键是要健全完善相应的制度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情况通报、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共用;完善人员选派、队伍共建机制,实现监督力量统筹共管;完善责任分工、统筹衔接机制,实现监督职能互补互助;完善成果运用、督促整改机制,实现监督成果共用共享,推动从有形覆盖到有效监督的提升,实现“1+1+1+1>4”的聚变反应,推动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监督体系。(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1月14日理论周刊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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