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后串通投标定几个罪
案情
甲收受贿赂10万后,答应请托方陪标,后被查处,甲犯了几个罪?
浅析
社会生活中,人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任何效仿或跟风都不一定安全。本案甲无疑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但是这里有没有牵连犯呢,是定一罪从重处罚,还是定数罪而并罚呢?争执不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原理几乎相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犯罪主体。受贿类罪状的表述容易给人带来迷惑,如刑法第163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由于罪状中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要件,于是有的就理解为,收钱后的串通投标行为就是谋取利益行为,因此本案是一罪,而不是数罪,甚至更有的认为,串通投标若失败了,那甲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就是未遂。很显然,上述的理解离题万里,是不妥当的。
关于对受贿类罪的理解要遵循规范保护目的,即法益保护目的。受贿类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有的还加了个廉洁性,这也是可以的,但是廉洁性只是该罪所要保护的伴随着的次法益。受贿类罪本质是渎职罪,而不是侵财犯罪。
基于这个视角看,受贿类罪中的谋取利益要件只要有承诺即可,不要求要实现,当事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就表明被收买了、被买通了,权钱交易的模式已经构建形成,也因此可以得出,谋取利益行为并非该罪的实行行为。
如果硬要把谋取行为当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会带来一个问题,就是该罪的法定刑并不是这样配置的,从而会带来罪刑不相适应问题。比如本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的第一档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下,明显要定数罪。
同时,牵连犯容易造成罪与刑不相适应,基本上是一个不太常用的概念了,实务中除了假证诈骗案件外,几乎不用了。
当然,受贿类罪适用还有一个特例,就在第399条,仅是特例而已。
综上,本案数罪并罚,没有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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