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亲属之间转让股权可否零对价问题
1、地产行业预缴税款如何抵扣问题
(佛山”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想咨询您一个问题。就是房地产企业同一个项目里分AB栋预售的时候都按3%预缴增值税,在A栋达到纳税义务开了发票交了房,申报增值税5%的时候,可以抵减A之前预缴的3%,B栋预缴的是否也可以同时抵减呢(B栋还没达纳税义务时间没交楼),以及这些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用来抵减其他应纳税呢(如租金收入的增值税应纳税)?
解答: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作为一个房地产行业的财务人员,能问出这样的问题,可以判断出你是没有认真学习本行业“营改增”的基本政策的,本人表示十分遗憾。
你咨询的政策,都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里。
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所以,预缴税款抵扣是一个整体概念,而不是按A栋或B栋分别抵扣概念。
2、亲属之间转让股权可否零对价问题
(珠海”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请问父亲将股权转让给儿子,妹妹将股权转让给哥哥,这个能将转让价为零吗?
解答: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你咨询的问题涉及到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问题。
根据国税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同时第十三条第二款又作出解释,因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视为有正当理由。
你反映的亲属之间转让股权的零对价问题,属于正当理由是符合政策的。